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扎实开展好我区文化馆“免费开放”服务,有效提升文化馆的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艺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指导等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和服务。
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三条 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
第四条 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舞蹈排练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五条 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示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应当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定期更新。
第六条 建立环境卫生制度,及时清除场馆内的垃圾和污垢,做到流动清扫,日产日清。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数量及位置分布合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
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开放时间
第七条 向全体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流动人口等群体应当予以关照。
第八条 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5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当正常开放。
第九条 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7日公告。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免费或优惠提供全民艺术普及涉及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策划广场、社区、企业、校园等大型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策划书画艺术、民俗民间文化等大型展览。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第十四条 积极创办、组建、辅导馆办文艺团队。
第十五条 建立总分馆制,指导和帮助乡镇文化站开展工作,辅导、培训基层以及社会文化工作骨干和群众性文艺团队。加强对城区文化活动、文艺创作、文艺辅导、送戏下乡、队伍培训以及演出器材设备调配等方面的统筹。
第十六条 努力创建活动品牌,挖掘当地文化资源,加强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等项目的创作、表演,增强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群众文化理论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交流。
第十八条 开展数字化服务。要建立本馆网站,有信息发布、艺术欣赏、网上培训、活动开展、咨询指导等功能。
第十九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开展服务活动时,应挂牌上岗,仪表端庄大方,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华容区文化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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