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市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民族素质和塑造高尚人格,发挥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 28220-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华容区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第二条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源为读者提供书刊借阅、参考咨询、展览、讲座和数字文化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华容区行政区域内,区级、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村)图书室(农家书屋)参照此规范执行。
二、服务设施和环境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读者活动用房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内的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盲人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导服务区、业务区、行政办公区、技术设备区、后勤保障区等应合理安排布局,以适应免费开放后读者增量和藏书增量需求。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及各楼层有服务区分布图、安全疏散通道图,人行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办证方法、借阅规则、免费项目、便民措施、开放时间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告。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保持安静整洁。公共图书馆为无烟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公用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须设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公共安全应急预案,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安全提示标识明显,安全通道畅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相关知识,能够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并组织读者疏散。
三、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全年免费开放制,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双休日应对外开放。其中区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 60小时;乡镇分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 56 小时;社区(村)图书室(农家书屋)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实行错时开放。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需暂时闭馆,须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后,提前一周向读者公告。遇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应及时告知读者。
四、文献资源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重点。保持重要文献、特色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尽量保持地方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逐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规定,采购正版文献,不得向读者提供盗版文献(包括视听文献、电子文献)借阅服务。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征集地方文献,为家族家谱、民间古籍等珍贵文献提供良好的存藏条件。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要通过召开读者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调研掌握读者阅读需求,科学制定文献采购方针,在通盘考虑馆藏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上,购置读者欢迎、需求量大的图书。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技术规范对收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及时编目,建立便捷、实用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揭示系统。对编目后的文献应尽快发布,提供使用。报纸须在到馆当天上架,期刊自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上架。新书到馆后,市、区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在15、7个工作日内上架。
第十八条 书刊应有序排架,降低错架率。开架书库内要有馆员巡视,保障查阅的快速、便捷、准确。积极发现潜在读者和读者的潜在需求,把特定的图书推荐给特定的读者。做到为人找书、为书找人。
第十九条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分、支中心要加强数字资源建设,特别是地方特色资源建设,逐步建成具有安康特色的数字文化资源库群。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总分馆制或流动服务机制,不断丰富馆藏文献资源,形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通借通还的现代文献配送体系和流通体系,充分发挥区图书馆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村)图书室(农家书屋)的业务指导与服务辐射作用,促进基层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量0.6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4册以上。
第二十二条 馆藏电子文献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报刊、视听资料等,以品种计数,市级馆、区级馆的年入藏量分别应达到500种、100种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经费由各级政府投入,专款专用,确保图书馆服务的正常开展,文献购置经费应与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加。
五、服务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基本服务。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利用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和设备开展数字文化服务。区级公共图书馆可提供的数字资源不低于2TB。
第二十六条 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因地制宜采取预约借书、电话(或网上)续借、流动借阅以及为残障读者送书上门等便民服务措施。通过读者报告会、集中培训、个别指导等方式对读者进行阅读辅导,不断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和利用图书馆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开展书刊宣传推介活动,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提高书刊利用率。区级图书馆年书刊宣传分别不低于300种;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6次以上;人均到馆0.4次以上。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开展讲座(报告会)、展览等读者活动。区级图书馆年举办讲座(报告会)的数量不低于12次。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遵循公益性原则。严禁提供大型娱乐游戏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服务。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利用网络,控制上网时间,并进行上网内容的选择指导。未成年人上网须征得监护人同意,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三十二条 流动服务。公共图书馆应通过流动站、流动车等形式,将文献外借服务和其他图书馆服务向社区、村镇等延伸,定期开展巡回流动服务。
第三十三条 总分馆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在政府主导、多级投入、集中分层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下,建立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总分馆服务,形成统一的机构标识,统一的业务规范,建立便捷的通借通还文献分拣传递物流体系,提升同一地区公共图书馆系统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远程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建立网站,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网站应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古籍保护、书目检索、参考咨询、读者信箱等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 个性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可为个人、企事业机构及政府部门提供多样化的、灵活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服务。公共图书馆须依法保护馆藏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读者隐私,确保不外泄读者个人信息。还应设立寄存包、饮用水供应、放大镜等免费便民服务。
六、服务方式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各级图书馆应导入志愿服务机制,规范志愿者管理,队伍有一定数量,实施上岗培训,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合法。
第三十八条 馆际合作。鼓励与市内各图书馆及省内外图书馆开展馆际合作,加强在活动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资源共享、文化品牌培育等方面的学交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馆企合作。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图书等方式,参与图书馆文化事业。
七、服务人员与监督
第四十条 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配备齐全,结构合理。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具备图书馆服务必备的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实行首问负责制,耐心解答读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要维持服务区域的安静,言行轻声。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第四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在馆内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公开本馆服务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接受读者监督。对读者的意见和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合理采纳。
第四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每年进行1至2次读者满意率调查,读者满意率不低于85%。
八、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可作为华容区公共图书馆绩效考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华容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华容区图书馆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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