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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制度13条

信息来源:武汉新城未来学校 日期:2025-08-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半年应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培训,邀请消防救援部门的人员授课并参加指导。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重点部位的职工(员工)特殊工种应分批参加消防救援部门举办的消防培训班。新招进来的新员工需进入重点部位工作的,必须及时送到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三、对招聘的员工人数较多时,应聘请消防救援部门的专业人员上门集中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保安值班人员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

  二、巡逻值班的主要任务是:

  (1)查当班人员有无脱岗、睡岗情况。

  (2)检查重点部位的电源、火源管理情况。

  (3)检查重点部位的周围环境的安全情况。

  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值班经理报告,由值班经理组织专人严格看守,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整改。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各楼层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建筑设施、器材必须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统一登记,由各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专人管理。经常对设备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二、消防器材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检查,消防建筑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无损坏、无堵塞、无失效、无锈蚀,完好有效。

  三、各种消防器材和工具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火栓、水带、水枪、水池、消防沙、消防锹等专供消防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四、消防器材,工具要放置干燥、通风和取用方便的地方,防止日晒、雨洒,冬季要采取防寒措施,要定位、定点、定专人管理,并将管理人员名单贴标在器材上,便于检查考核。

  五、严禁在消防器材存放处所堆放其它设备和物资,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准随意堵塞。

  六、消防器材、工具用完或失效、损坏,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后由保安队负责添配、修复、更换、保持完好无缺。

  七、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消防设施上乱接管线,不得动用消防开关,损坏水池,埋没设备。如因装修、施工需要迁移消防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经同意方能施工。

  八、所安装的各种建筑消防设施应严格值班巡查,控制室的应24小时有两人值班,并认真执行五条制度,做好六本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消防监督人员、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出来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组织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认真研究,拿出可行性措施,按“五定”原则在短期内整改。

  二、凡检查出的火灾隐患都要纳入到本单位的议事日程上来,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后进行整改。

  三、对消防救援部门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应由消防安全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报请消防救援部门批准、备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明确责任,精心施工,确保安全,整改结束后,应报请消防救援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四、整改所需经费应按有关程序申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核批准,整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隐患整改项目。

  火源管理制度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经检查同意后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严禁在消防控制室、仓库、变配电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

  三、在消防控制室、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应配制“严禁使用明火”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明显标志。

  电源管理制度

  一、因电器发生故障时,必须由有资质证的专业电工进行维候,其他员工不得私自进行维修工作。

  二、本单位所需电器用品和建筑消防设施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用品和设备。

  三、本单位如需增设电器设备应由有资质的专业电工拿出方案,经消防救援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安装,严禁任何个人乱接、乱拉电线和私自安装电器设备。

  四、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本单位用电容量,严禁电器设备“带病”工作,电器线路陈旧,老化要随时报告及时进行更换。

  五、每年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测。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四、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五、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静电)

  第一条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二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三条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四条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六条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七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八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九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十条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二、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三、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火灾现场的保护。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四条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五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1)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3)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4)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5)严禁违章操作;

  第七条 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八条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有关消防联动控制及操作等专业知识,应具备专业操作资格,经自治区社会消防培训中心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应能熟练掌握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技能和常见故障处理方法,负责24小时监视消防主机信号。

  三、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专兼职值班人员不得少于6人,每班不应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系统运行情况登记表》。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警信号后,必须立即通知楼层工作人员或巡楼保安(或其他就近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并填写《火警报警记录表》,存档备查;

  七、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八、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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