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华容区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全区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关于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改革的相关精神以及《推进鄂州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重点向教学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倾斜,突出工作量、业绩和贡献。
(二)坚持激励为主原则。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考核、多元评价、合理分配,严禁平均分配,坚决破除“吃大锅饭”思想。
二、实施对象和岗位划分
(一)实施对象:华容区在编在职教师(含区聘教师)。
(二)岗位划分:实施对象按岗位划分为教学岗位人员、非教学岗位人员两类。教学岗位人员指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含既承担教学工作又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教学岗位人员指专门从事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等。
三、绩效工资总量、分配和来源
(一)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核定,区委、区政府核准后,各学校在本校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考核分配。
(二)绩效工资分配。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按原政策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和单列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的70%依照岗位等级,按原有方式纳入工资按月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按原政策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单列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的30%,由学校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拉开档次按年度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应包含班主任津贴、基本课时(工作量)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含高考奖)等项目。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来源。各学校奖励性绩效中按原政策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单列核定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分配参考额度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内容、权重
(一)教学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师德水平、综合考评、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赋分发放,由各学校组织实施。
1.师德水平(权重20%)
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鄂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违规补课等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鄂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档案管理工作机制(试行)》,围绕政治思想规范、业务工作规范、教书育人规范、为人师表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核。以师德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2.综合考评(权重75%)
(1)工作业绩(权重30%)
从过程性评价、效果评价两部分进行考核。
过程性评价要围绕专业素养、课程建设、教学常规、教研教改、示范引领、课题研究、研修培训等方面开展。其中专业素养主要包括教师的知识素养、人文素养、专业技能、授课能力、信息素养等;课程建设主要包括课程模式和教学模式建设等;教学常规主要包括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考试与评价、课后反思等;教研教改主要包括教学研讨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等;示范引领主要指骨干教师发挥传、帮、带等示范引领作用;课题研究主要指教师参与课题研究及运用成果情况;研修培训主要指教师参加的学历提升培训、继续教育等。
效果评价要围绕学生培养、教研成果、教学质量等方面开展。
(2)工作量(权重65%)
教师工作量依据《鄂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基准工作量(试行)》,结合学校实际进行核定。各学校在各学科教师满工作量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工作量,考核分值相应增减。工作量不满50%的教师,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单列核定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分配参考额度,“双三”教师和大病教师可根据实际工作量核算。
校长工作量认定为:小规模学校8课时,完全小学10课时,中学12课时,其他校委会成员由各学校根据华教〔2023〕59号文件,结合实际认定其工作量。
(3)考勤(权重5%)
严格贯彻落实《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师工作时间坐班制度等规定,由各学校制定考勤制度进行考核。
3.满意度测评(权重5%)
学校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无记名方式,在学生、家长、领导班子中对教学岗位人员围绕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低于60%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单列核定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分配参考额度、超过基准线倍数的绩效工资。
(二)非教学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由学校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制定岗位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赋分发放。非教学岗位人员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高于教学岗位人员的85%。
(三)班主任津贴单独发放。 小学班级学生数30人以下,班主任津贴每月基数为200元,小学班级学生数30人以上,班主任津贴每月基数为300元,中学班主任津贴每月基数为500元。各学校围绕班级建设与管理、班级特色等方面制定班主任考核细则,考核赋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档次之间的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
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法:个人考核得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参加考核教职工总分数)。得分中最高分与最低分之间的差距原则上不低于2倍,充分体现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各学校制定具体考核分配方案时,考核内容权重可上下浮动,但不得超过5%。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成立绩效工资考核分配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考核分配方案或细则。各学校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公示后,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学校绩效考核结果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后方可发放。
(二)科学透明实施。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过程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学校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参与、表达与监督权。考核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公布并反馈教职工本人。要做好绩效工资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政策宣传、解释到位,坚决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三)强化资金监管。区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各学校奖励性绩效中按原政策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单列核定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分配参考额度预算。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将学校绩效工资主体责任落实到资金具体使用部门和学校,由用款学校负责填报绩效目标和开展自评,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四)强化督导检查。区教育局将与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评估、检查工作机制。负责对学校绩效工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实施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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