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生、教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患病回家治疗的学生、教职工,返校时需交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回家治病的学生、教职工是指:
1.在校突感不适,请假回家治疗的;
2.经集体组织体检,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的;
3.在家自行检查有疾病的。
三、返校时交验(病愈)康复证明的规定
1.凡患有伤风感冒,或患有皮肤、口腔、四肢等方面的(包括疼痛、烧伤等)一般性疾病的,返校时需凭区(县)级或乡镇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返校复课;
2.凡患有器官方面疾病的(如胃病、心脏病、肝病等)疾病的,返校时需凭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返校复课;
3.经医院确诊患有传染病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即刻进行隔离治疗,不得到校上课,患病学生应立即到相关医院进行诊治,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的相关医院开具复课证明。
四、返校验证程序
学生持此复课证明到学校政教处销假,政教处工作人员复查后,出具回班复课证明,学生凭政教处开具的证明到班主任处报到,班主任凭政教处开具的证明,安排学生进班上课。
五、违规责任
1.学生、教职工没有相关证明擅自进班上课,导致全班或全校学生、教职工需要体检,那么所有的体检费,由该学生(教职工)负责。
2.有相关证明的学生进班上课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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