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畜禽养殖、加油站等行业是否需要填报工业噪声内容?
答:畜禽养殖、加油站行业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3至第99类,排污单位可不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如果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我部确定。
2.对于主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B、C、D类且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但按照通用工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需填报工业噪声内容?
答:需要填报。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根据排污单位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来确定。
3.《通知》的“实施范围”中的行业类别是指排污单位主行业还是所有行业?
答:指属于《名录》第3至99类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
4.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行业门类为B、C、D以外,且依据《名录》不属于第3至99类的排污单位,若环评报告中提出噪声监测要求,是否应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内容?
答:对于不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可不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5.对于属于《名录》第3至99类已经填报了“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的排污单位,是否仍需要继续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噪声排放信息表”?
答:不需要再填报。
6.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或延续增加工业噪声内容?
答:对于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申请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均应通过重新申请依法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7.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十四五”期间无需延续或由于其他原因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如何将排污单位纳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
答:根据《通知》要求,在“十四五”期间,排污单位均应通过重新申请在排污许可证中依法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8.纳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是既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B、C、D类,又要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以下简称《名利》)第3至99类,还是仅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答:企业既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B、C、D类,又要属于《名录》第3至99类。
9.对于已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噪声排放信息表”中填报噪声排放信息的排污许可证,是否还需要通过重新申请填报“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
答:对于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企业需要通过重新申请填报“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
10.对于主行业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但按照通用工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排放信息填在“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还是“补充登记信息表”中?
答:填在“补充登记信息表”中。
11.对于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的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需要在提出申请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公开吗?
答:需要。
12.对于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检查?
答: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环境管理需求开展现场检查。
13.因增加工业噪声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是否需重新计算?
答:对于通过重新申请仅增加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不变,不需要重新计算。
14.企业申请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时,噪声监测指标分为Leq、Lmax,Lmax指标是否为必选?
答:只在昼间生产的企业不需要监测Lmax,若企业夜间生产,且夜间有偶发噪声
15.工业噪声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无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如何确认声功能区?是否无敏感建筑物的不需要填报噪声;另外厂界外敏感建筑物的划定范围具体是指厂界外多少米?
答:根据《通知》,实施范围中的企业均需填报工业噪声相关内容,不论其周边有无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声功能区的划分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的规定确定。
16.生产时段是指企业的实际生产时间,还是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昼间和夜间时段?
答:生产时段是指企业的设计日生产时间。
17.夜间不生产的企业是否还需要填写夜间噪声许可限值?
答:不需要。
18.主要生产设施在“工业噪声信息表”中是否需重复填报?
答:若企业原排污许可证填报的主要生产设施是主要产噪设施,那么在“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中需要重新填报。
19.企业有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不同行业类别下的生产设施均位于同一车间,此情况下噪声防治设施该如何填报,可以同时在两个行业类别下分别填报一遍吗?
答:在两个行业类别下分别填报。
20.“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中要求填报所有的产噪设施还是填报主要产噪设施?
答:只需要填报最主要的产噪设施及数量,具体可参照技术规范附录 A 填报。
21.从目前系统填报来看,同一生产线/产噪单元,产噪设施和治理设施是没有对应关系的。如一个治理设施对应多个产噪设备,治理设施数量怎么填(如厂房隔声)?
答:治理设施对应多个产噪设备时,只需填写实际的主要治理设施及数量即可,具体可参照技术规范限录A填报。
22.排污单位填报主要产噪设施时,是否需要填报运输工具?
答:不需要填报运输工具。
23.排污单位提交的分布图是具体到产噪单元即可,还是要详细到各个产噪设施?
答:排污单位应提交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
24.是否每个产噪设备都要在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标注点位?
答:只需要标注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25.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等说明材料,请问监测数据是否为必须提交的材料?
答:监测数据作为工业噪声排放达标能力的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
26.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具备哪些条件可简化提交材料?
答:排污单位的主要产噪设施位于封闭厂房,并且连续一年的厂界噪声排放值自动监测数据低于GB 12348规定的排放限值10分贝,可以不填报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内容,只需要填报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生产时段即可。
27.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符合简化提交材料条件,请问需要提供哪些佐证材料或依据?
答:排污单位需要提供证明其厂房封闭的设计文件,以及一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等佐证材料。
28.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的布设是否适用HJ 819-2017?
答: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GB 12348、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29.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安装噪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0.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业噪声内容时,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中是否需要单独写明噪声的相关要求?
答: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单独规定工业噪声内容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其他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等,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样表(工业噪声)参见技术规范附录 D。
31.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还未增加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企业,其年度执行报告是否需要报告工业噪声相关情况?
答:不需要。待工业噪声许可事项记载到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将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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