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答:凡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如何办理首次参保?
答:1.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自动终端或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由村协办员收集上报所需材料;或通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社会民生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三)参保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各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纳年度为自然年度。可通过楚税通APP、鄂汇办APP、支付宝APP等渠道缴费,还可以通过农业银行、农商行等银行柜面进行缴费。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如下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档次(元/年) |
政府补贴(元/年) |
备注: 2023年缴费档次不低于800元。 |
800-900 |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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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400 |
180 |
|
1500-1900 |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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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6000 |
402 |
(四)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操作不当,错缴了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9〕53号)规定,参保人(缴费人)因误缴(含缴费金额低于800元以下)、重复缴费(同时缴纳居保、企保或机保)等原因,需办理退费,可向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税务窗口提出申请,社保部门复核并办理退付手续,退费成功后,参保人(缴费人)可重新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政府为哪些特殊群体代缴(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答: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8号)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具有多重身份的困难群体,只为其代缴一次。
政策执行时间:2021年—2025年,共5年。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3号)规定,实行“按年补贴,先缴后补”方式,对我区兼业渔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补贴不低于2000元。
政策执行时间:2020年—2029年,共10年。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需要什么条件?
答:1.2010年10月1日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2010年10月1日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已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有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
个人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金额=基础养老金(14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贴+利息)÷139]+缴费年限。
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金额累计,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个人账户存储额就越多,养老金待遇就越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区基础养老发放标准逐年提高。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怎么进行首次领取?
答:满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第三代社保卡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服务综合窗口,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首次申领。
(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什么?是否需要做,不做会有什么影响?多久做一次?
答:开展资格认证是国际通行做法,不仅咱们国家,美国、日本和欧盟各国都会定期对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如果不开展认证,就可能会导致养老金被人冒领,减少社保基金储存额,损害所有参保人的利益。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需做首次资格认证,认证完成后方可领取养老金。正常领取养老金后,每间隔12个月需再认证一次(也可半年做一次)。未按时间认证,将按规定停发养老金,完成资格认证后方可恢复发放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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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应如何办理?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及利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与参保人所属村联系,由村开具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证明,经办机构根据证明应将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转入社保基金账户。
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十一)参保人员需办理户籍变更的,养老关系需要转移吗?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办理户籍跨区迁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十二)有哪些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答:虚构、伪造或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虚开票据等材料,或者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社会保障卡骗取待遇;违反政策规定,故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冒领或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欺诈骗保行为怎么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四)参保人可以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吗?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应该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已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十五)被征地农民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被征地是指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或农户承包的耕地被政府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履行程序、依法依规征收。2014年12月31日前产生征地事实的为老被征地农民。2015年1月1日以后产生征地事实的为新被征地农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补偿。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十六)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时间如何界定?
答:被征地农民最终确定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
(十七)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及年龄如何认定?
答:根据《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为准;其中,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十八)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补偿金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的,为其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补偿金个人账户。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进行转移接续,将其被征地补偿金个人账户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前,本人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管理。
(十九)被征地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补偿金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建立被征地养老保险补偿金个人账户,凭本人领取城镇职工保险证明由县级经办机构将被征地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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