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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方面政策解答

日期:2023-12-12

  劳动保障方面政策解答 

  (一)举报、投诉劳动案件受理及调查时限是多长? 

  答: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3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4年第25号)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案件,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二)什么是招用童工与未成年工?招用未成年工应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答: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为招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招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为招用未成年工。招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不得使其承担过长、过重及有毒有害危险工作,同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资料? 

  答:1.携带涉及所有欠薪工人的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书写投诉材料,其中包括需写明被投诉的项目工程名称,班组长、项目经理、负责人或小包老板(工头)的姓名及电话,工作情况(准备书写投诉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找人代写并提供委托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登记后,并由涉及欠薪的所有工人签字;3.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劳动合同书、收付款凭证、工资发放表、工牌等相关能证明投诉事实的依据均视为证据材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条件?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依法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应告知不予立案的详情。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农民工在外地务工,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总包公司(劳务公司)是华容本地的,农民工能不能到华容来投诉举报相关情况? 

  答:应当找实际用工地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相关情况,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七)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除用工单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十)劳动者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其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以包片等名义或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服务的,一般应按双方约定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如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十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 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十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如何认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十二个月工资。 

  (十四)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十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等级,并规定考核末位淘汰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与考核末位者的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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