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一般程序。乡镇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入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拟给予不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决定。每季度将救助情况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拟救助金额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口头报告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先行救助,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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