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容镇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华容镇区域内实施的危房改造、旧城改造、市政建设和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结合华容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华容镇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项目。
第三条 华容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主体。区住建局负责编制征收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征收补偿安置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华容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及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与华容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六份,区住建局、华容镇人民政府、资金拨付单位、村委会(社区)、被征收人及其他相关方各持一份。
第二章 服务机构选定与管理
第七条 机构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备选制,根据项目需要,由华容镇遵照相关规定或按照公开招投标的形式从入围区级服务平台的机构中选定。
第八条 机构管理。镇政府对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各项目工作要求,委派各项目指挥部进行管理调度。
第九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所属服务规程和要求,提供相应的评估、测绘、动迁谈判、审计及拆除等服务。
第十条 华容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所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与监督。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等方式。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用途、面积及合法性认定。
(一)已经登记的房屋,其产权、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查明原因是否合法,依规处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房屋产权、用途、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据实申报,项目指挥部组织评估机构、村组干部及专班成员现场测量签字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指挥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三)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住房认定。
(四)对在项目调查公告或现状锁定后出现的违法(章)建筑,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由于历史成因形成的违法(章)房屋,按照依法调查,公平处理的原则,配合拆除工作的,由项目指挥部协商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给予拆除补助。
(五)影响市容市貌、违背创文创卫要求、鉴定属D级危房,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由属地村(社区)与产权人协商拆除,协商不成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补偿报告确定。
(六)征收单位或个人开办的公司厂房及土地,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持有合法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无合法用地、建房登记手续的,凭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参照本条第(二)项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1.房屋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的1.5倍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结合房屋现状评估确定,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见附表1。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补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14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实际占地面积超出140㎡的,按140㎡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500元/㎡。
(2)宅基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核定的使用面积为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无证、无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手续,且仅此一处住房的,宅基地面积由评估机构、村组干部、项目指挥部专班现场测量签字核实。
(3)被征收人一户实际占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补偿合法拥有的一处宅基地。
3.房屋分户
(1)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户籍与房屋构造“1门(外墙入户大门)1户”的标准确定。
(2)因特殊情形,被征收人确需分户的,由被征收人据实申请,评估机构、村组干部、项目指挥部专班现场调查核实签字,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指挥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4.附属物补偿,按照华容政发[2021]2号文《华容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2。
5.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6.搬迁补助及过渡费
(1)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000元标准执行。
(2)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4元/㎡·月标准,一次性付三个月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安置房为期房的,过渡期原则上按27个月计算,临时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的,按被征收面积核算)4元/㎡·月标准执行;实际过渡期不足27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临时过渡费。超期过渡费按6元/㎡·月标准执行,在办理房屋安置时一并结算,安置房为现房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
7.房票安置按《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8.生产、经营性补偿
被征收人将持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或全部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50㎡以内(含50㎡),根据生产经营面积给予0.5万至1万元补偿(含营业、停业补偿、搬迁等全部费用,下同);50㎡以上,根据生产经营面积给予1万至2万元补偿,最高不超过2万元。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但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由各乡镇和相关村共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营业补偿。
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上生产、经营性补偿全部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
对于在项目调查公告或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突击办理的营业执照或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鄂州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新增违法(章)建筑处置
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区违法(违章)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华容镇政府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发现违法(章)建筑,一律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拆除,不予补偿。
(四)村集体用房(公产)、国有公房及其他不适合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性质及用途评定房屋价格,实行货币安置。因城市建设(创建)等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单位闲置公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由华容镇人民政府与相关单位协商处理。
(五)属于城市建成区内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结合区位因素在房屋补偿价格确定时,由项目指挥部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华容镇依据评估论证结果审议形成意见,报华容区住建局核定,被征收人对区住建局核定的补偿款有异议或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六)在各项目规定的签约期内,以实际签约及房屋腾退率,按照每户100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指挥部奖励,奖励时间节点以镇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奖励可用于办公、交通、餐补、村(社区)级的公益建设和其他有利于项目推进的事项。
第四章 安置结算
第十四条 房屋安置按照“就近安置”及“总量控制”的原则。区政府为安置主体,镇政府为实施主体。
(一)集体土地房屋安置
1.被征收房屋原则上实行集中统建安置。
2.房屋安置指标按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范围内的户籍人口计算,户籍人口每人40㎡,且只能享受一次。户籍人口由公安部门审核。
3.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另行享受奖励政策。奖励政策不可累积叠加,每个被征收人只允许享受一项。
(1)在外上学、户口临时外迁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被征收户40㎡的安置指标。
(2)户籍外迁的部队服役义务兵、士官(军转政策已安置的除外),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其40㎡的安置指标。
(3)户籍在房屋被征收范围内,年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可增加40㎡的安置指标。
(4)户籍在房屋被征收范围内,已婚未育夫妇可增加40㎡的安置指标。
(5)被征收范围内的特殊供养对象,其被征收房屋面积经评估不足以按照政府补贴价购买一套最小面积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指挥部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照政府补贴价限选一套最小面积的安置房。
(6)原户籍在本村,因工作变迁,其户籍已迁出的人员,其祖居被征收时,可按征收一栋安置一套的方式,采取就近靠档原则,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面积,最多可购买一套安置房。
(7)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组干部、项目指挥部专班现场核实并签字,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指挥部出具书面意见报华容镇人民政府备案。
4.按照被征收范围内户籍核定的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每户最多可按照应安置面积就近靠档选择3套安置房。
(二)国有土地房屋安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鄂州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适用于《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房屋征收项目,可由区政府统筹,提供用于房票安置的房源,由华容镇指导各项目指挥部做好安置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结算及选房方式
(一)房屋结算。以核准的应安置人口面积为基数,结合所选安置房套数及面积最优配比,按照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房选择。原则上按以下分类结算。
1.安置房面积在按人口规定的安置面积和原被征收房屋面积范围内的,按补贴价860元/平方米结算。
2.安置房面积超过按人口规定的安置面积,但没有超过原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超过原被征收房屋面积但没超过按人口规定的安置面积,超面积部分按优惠价1260元/平方米结算。
3.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口应安置面积,又超过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30㎡以内按成本价212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30㎡部分按市场价3500元/平方米结算。
4.华容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资金结算单位或部门,负责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二)安置房分配采取“先签先搬”优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签约顺序号,按照搬迁腾房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腾房顺序号,由签约顺序号和腾房顺序号的综合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如综合号相同以签约顺序号优先)。
第五章 房屋拆除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华容镇人民政府为房屋拆除的实施主体,负责结合地方实际,依法依规选定拆除公司。
第十七条 华容镇人民政府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征收补偿安置数据库,负责房屋征收安置的信息管理和查询。
第十八条 华容区住建局负责对华容镇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指导,规范补偿安置协议书、户籍资料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及相关材料骗取补偿的,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应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围攻、辱骂、殴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止、公然对抗或阻扰项目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与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华容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华容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华容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报送华容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房屋征收项目为单位,成立由镇、村(社区)主要领导组成的项目指挥部,由各项目指挥部结合本办法制定项目补偿实施细则,报华容镇人民政府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过程中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特殊问题进行集体决议,由项目指挥部报请华容镇人民政府通过,妥善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的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创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理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华容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除红莲湖新区外,华容区其它乡镇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本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本办法与此前区人民政府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生效前已经作出了相关补偿的,仍然有效,不适用本办法。
华容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附表1: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
房屋结构 分类等级 |
成本均价(元) |
价值内涵 |
备注 |
钢混结构 |
1135 |
房屋约九五成新。具备桩基础或条形基础,全现浇柱、梁、楼板,外墙彩釉砖或涂料,现浇珍珠岩保温层面加琉璃瓦斜屋面,排水通畅,屋面无渗透,双轨加厚塑钢窗或铝合金窗,女儿墙或装饰栏杆、天沟、屋楣(琉璃檐),层高3.3m,水电到户,内墙粉刷,设施设备完好。 |
|
砖混结构 一等一级 |
987 |
房屋约九成新。具备条形基础,部分现浇柱、梁、楼板,外墙彩釉砖或涂料,琉璃瓦屋面,屋面防水,排水通畅,屋面无渗透,双轨加厚塑钢窗或铝合金窗,女儿墙、天沟、屋楣,层高3.3m,水电到户,内墙粉刷,设施设备完好 |
|
砖混结构 一等二级 |
890 |
房屋约八五成新。具备条形基础,部分现浇柱、梁、预制板,外墙彩釉砖或涂料,琉璃瓦屋面,屋面防水,排水通畅,pvc110排水管,双轨加厚塑钢窗或铝合金窗,女儿墙、天沟、屋楣,层高3.3m,房屋约85%-90%成新,水电到户,内墙粉刷,设施设备完好 |
|
砖混结构 二等一级 |
820 |
房屋约八成新。具备条形基础,外墙砖或涂料,红砖墙圈梁,预制大板承重,水刷石,屋面防水,排水通畅,普通塑钢窗或铝合金窗,层高3.3m,水电到户,内墙粉刷 |
|
砖混结构 二等二级 |
730 |
房屋约七成新。具备条形基础,红砖墙体,一或二层大板一层屋面,大部分木门窗,层高标准3.3m,房屋约70%-80%成新,水电到户,内墙粉刷 |
冲顶≥2.2m |
砖木结构 一等 |
580 |
红砖墙体,红瓦或瓦屋面,门窗齐全,房屋成新约60%以上,层高3.6m以上,水电到户,内墙粉刷 |
|
砖木结构 二等 |
380 |
土砖平房 |
隔热层≥2.2m |
轻钢结构 |
220-290 |
工字钢架、梁、柱、彩钢瓦,轻钢围护结构(有/无),门窗(有/无) |
|
简易结构 /危房 |
180 |
简易墙体,主题结构破损严重,石棉瓦屋面或墙体倒塌,无法居住,一般破坏。 |
|
附表2:地面附属物及苗木补偿标准
类别 |
计量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围墙 |
砖围墙 |
元/㎡ |
110 |
含基础 |
透景围墙 |
元/㎡ |
270-380 |
干砌、水泥浆沙砌 |
|
片石挡土墙 |
元/m³ |
150 |
水泥、砂、石料 |
|
驳岸 |
元/m³ |
150 |
条石、块石混凝土、混凝土、钢筋混凝土 |
|
室外地坪 |
元/㎡ |
60-80 |
含场地平整,地坪厚度≥5cm;水泥土厚度≥12cm;沥青厚度≥7cm |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元/㎡ |
120 |
||
碎石路面 |
元/㎡ |
45 |
||
沥青路面 |
元/㎡ |
110 |
||
毛渣、煤渣路 |
元/㎡ |
35 |
||
花坛 |
元/㎡ |
80 |
砖砌(贴砖、大理石等工艺按评估价补偿) |
|
室外水池 |
元/m³ |
110 |
砖砌、水泥砂浆粉刷 |
|
眀坟 |
有碑 |
元/具 |
2000 |
眀坟有碑有棺,补偿价格包含墓地搬迁费用。 |
无碑 |
1500 |
眀坟无碑有棺,补偿价格包含墓地搬迁费用。 |
||
暗坟 |
元/具 |
600 |
暗坟无碑无棺,补偿价格包含墓地搬迁费用。 |
|
活动板房 |
元/㎡ |
220 |
含基础 |
|
棚亭 |
元/㎡ |
80 |
区别不同结构、成色定价 |
|
厕所 |
未通水 |
元/㎡ |
200 |
|
通水 |
350 |
|
||
精装修 |
—— |
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
||
房屋基础 |
元/㎡ |
1000-2000 |
条形、地脚梁实际混凝土平面面积 |
|
水井 |
砖砌水井 |
元/口 |
8000 |
直径1.2m,深度10m左右,每增减1m按增减400元计算,直径按适当比例调整 |
机打水井 |
元/口 |
1000 |
深度超过15m左右,或当地地质条件受限,按现时评估价补偿 |
|
无水水井 |
元/口 |
300 |
|
|
鱼塘开挖费及退场费 |
元/亩 |
8000 |
含开挖费、退场费(非季节捕捞费)、鱼苗补偿费。特殊水产业养殖需行业认可,进行评估。影响水环境养殖一概不赔付。 |
|
增氧机、投饵机等 鱼塘附属设施 |
元/台 |
600 |
此为附属设施搬迁费用 |
|
沼气池 |
元/个 |
800-1000 |
8m³以下按800元补偿,8m³以上按1000元补偿, |
|
猪圈 |
元/㎡ |
120 |
|
|
毗屋(简易房屋) |
元/㎡ |
280-360 |
区别不同结构、层高、成色定价 |
|
台阶踏步 |
元/㎡ |
195 |
含土方工程 |
|
水泥、砖石水沟 |
元/m³ |
140 |
含挖方、砼沟底 |
|
土质水沟 |
元/m³ |
13 |
|
|
预制板 |
元/块 |
60 |
|
|
水泥水渠 |
元/m³ |
195-350 |
含挖方、砼沟底 |
|
水箱(柜) |
元/组 |
200 |
|
|
暗沟 |
元/m³ |
300 |
含挖方、砼沟底、盖板 |
|
涵管 |
元/m |
200-800 |
含挖方(直径20cm以内按200元/m,直径30cm按300元/m,直径40cm按400元/m,直径50cm按500元/m,直径60-80cm按600元/m,直径100-120cm按800元/m) |
|
有线 |
元/户 |
200 |
拆装费 |
|
固定电话 |
元/部 |
200 |
||
网线 |
元/户 |
200 |
||
太阳能 |
元/台 |
800 |
||
柜机空调 |
元/台 |
430 |
||
分体机空调 |
元/台 |
220 |
||
土地庙 |
元/座 |
—— |
超过10㎡按评估价补偿 |
|
棚 |
钢架蔬菜大棚 |
元/㎡ |
65 |
|
木、竹架蔬菜棚 |
元/㎡ |
30 |
|
|
砖混护菜(鱼)屋 |
元/㎡ |
430 |
|
|
砖木护菜(鱼)屋 |
元/㎡ |
320 |
|
|
水泥柱菜架 |
元/根 |
15 |
|
|
粪窖 |
砖砌粪窖 |
元/m³ |
120 |
|
土质粪窖 |
元/m³ |
30 |
|
|
缸窖 |
元/个 |
50 |
|
|
电力设施 |
高压线杆、变压器 |
|
|
以供电部门测算为主 |
水泥杆 |
元/根 |
100 |
|
|
木杆 |
|
20 |
|
|
风景树 |
小(色块苗,1cm)(1㎡不超过86棵,超过按面积计算) |
元/棵 |
5-7 |
主干距地面1米处取规格,在现行规格上每增加一公分补偿标准增加10元。密集栽种高度低于0.5米按3000元/亩,高于0.5米按3000-6000元/亩补偿。 |
小(直径2-4cm乔灌木)(面积不超过110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15-40 |
||
中(直径4-10cm乔灌木)(1亩不超过74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40-80 |
||
大(直径10-16cm乔灌木)(1亩不超过74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100-220 |
||
经济林 |
小(直径1-3cm)(1亩不超过110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10-80 |
离地面60cm处取规格,在现行规格上每增加1cm补偿标准增加5元。密集栽种高度低于1米按3000元/亩,高于1米按3000-4500元/亩补偿。 |
中(直径3-6cm)(1亩不超过74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100-200 |
||
大(直径6-10cm)(1亩不超过56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200-300 |
||
果树 |
小(直径2-4cm)(1亩不超过110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20-55 |
|
中(直径4-10cm)(1亩不超过74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80-160 |
|
|
大(直径10-16cm)(1亩不超过56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190-290 |
|
|
杂树 |
小(直径1-5cm乔灌木)(面积不超过110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4-6 |
除风景树、果树、经济林以外的树木统称为杂树。 |
中(直径5-10cm乔灌木)(1亩不超过74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16-25 |
||
大(直径10-15cm乔灌木)(1亩不超过56棵,超过按亩计算) |
元/棵 |
30-45 |
主干离地面1cm处测量,直径超过15cm的,按大树标准每增加1cm加10元计算。 |
|
楠竹 |
1-2年生 |
元/棵 |
4-9 |
|
3-4年生 |
元/棵 |
9-15 |
|
|
5年生及以上 |
元/棵 |
15-20 |
|
|
风景竹(丛生) |
20根左右/把 |
元/把 |
65 |
主干离地面1cm处测量 |
50根左右/把 |
元/把 |
160 |
||
80根左右/把 |
元/把 |
260 |
||
林果苗圃 |
播种苗 |
元/亩 |
— |
根据第三方评估进行补偿 |
嫁接苗 |
元/亩 |
— |
||
容器苗/嫁接容器苗 |
元/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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