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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2-07-12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颁布施行以来,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指导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规范、指导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感受到个别条款过严过紧不便执行的困惑,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营商环境,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我市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据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弘扬“店小二”精神,做到“十必须十不准”,《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急需结合实际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 

  二、的主要内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城管、水利和湖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15米以下(含15米)……路幅小于15米(含15米)的,仍计入城市道路”。 

  (三)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本规定颁布施行后取得土地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其中:1.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施行;2.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尚未取得土地证,但已经取得成交确认书或经法律认可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如果按照本规定通过规划方案调整,能够满足相关要求的,按本规定施行。如果按照本规定通过规划方案调整,难以满足相关要求的,建筑物退线及间距按规划设计要点施行)。 

  (四)附表7-4修改为: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序号 

建筑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参考值 

备注 

2 

商业 

一类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1 

0.8 

指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 

二类 

2 

1.5 

指批发市场等 

三类 

0.5 

1.5 

居住区级的零售商业(底商、街区) 

  (五)将本规定相关条文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含新区、开发区)”修改为“城市(含新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三、修订解读 

  (一)关于第三条第二款的修改: 

  因机构改革原因,部分部门职责与名称有变,需修改部门名称。 

  (二)第七条第三款的修改: 

  因之前制定修改时,对是否定义为城市道路的界定不精准为保证前后一致,统一按照15米以下(含15米)”的标准来描述。 

  (三)关于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修改: 

  部分未取得土地证,但已经取得成交确认书或经法律认可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施行新规定时建筑物退线及间距无法满足相关规划要求,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此次修改综合考虑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协调,进退有序的空间环境,规范施行的延续性,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四)关于附表7-4的修改: 

  原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指标商业分类配建不够详细,商业配建车位比例高于湖北其它地市,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开发的积极性。此次修改明确居住区级零售小商业底商、街区的配建要求,保持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停车位配建在合理的水平,保持停车位需求动态平衡。 

  四、修订依据和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各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政策咨询:国土空间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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