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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区医保局 日期:2024-08-15
 救助对象

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一类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

医保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两部门核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及时落实医疗救助保障措施。

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救助对象身份类别对应的基本医疗救助待遇给予一次性救助不享受倾斜救助待遇)。依申请救助与身份认定后的医疗救助待遇分别计算。

以三重制度保障为主的综合保障。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资源,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和综合保障鼓励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开发针对困难群众的保险产品

“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对未通过“一站式”直接结算的,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先诊疗后付费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资助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一类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

三类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类、二类对象实行倾斜支付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费用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100%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65%55%比例救助。

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取消。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住院待遇合并计算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原门诊医疗救助定额补助政策取消。

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一类对象3万元二类对象2万元三类和四类对象1万元。

倾斜救助措施

对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2022年为75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一类对象起付标准2000支付比例100%无年支付限额

二类对象起付标准3000支付比例100%无年支付限额

三类对象起付标准7000支付比例65%,年支付限额5万元;

四类对象起付标准10000支付比例55%,年支付限额5万元。

异地就医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按规定转诊(原专家建议转诊)省外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待遇;按规定转诊省域内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待遇临时外出(原个人自行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救助比例的50%给予救助包括依申请救助)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华容区医疗保障局

解读联系人: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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