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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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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经前期排查,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425日,本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营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州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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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3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4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5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6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7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8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9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0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1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2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3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4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5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6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7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8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19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0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1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2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3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4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5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6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7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8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29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30号、华容市监处罚〔2025〕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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