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政府政策研究室:
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提高审查质效,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规定,我局起草了《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中午12:00之前,将盖章扫描PDF版回复意见反馈至区市场监管局。无意见也需回复。
联系人:彭承锴
联系电话:15871178108
邮箱:937126571@qq.com
附件:1.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1 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等公平竞争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规定,进一步提升我区公平竞争审查质效,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建立健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站位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一)坚持党领导原则。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强化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和省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一安排部署,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压实主体责任,高质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任务落实
(三)明确审查主体。全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健全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审查机构、程序和人员,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四)界定审查范围。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均应当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五)划清审查责任。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六)规范审查程序。起草单位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应当作出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三、创新审查方式,高标准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
(七)建立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机制。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系统,由起草单位在线初审、第三方专家在线评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线会审,切实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准确性。未经会审,作出会审结论,不得提请法治审核,不得提交政府常委会、人大审议。
(八)建立健全抽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运用公平竞争审查系统等多种方式,组织对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及时督促起草单位整改。抽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九)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引导社会公众、经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积极举报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畅通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保障措施,高效率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实效
(十)加强力量经费保障。加强全区公平竞争审查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高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专业力量作用,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为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及人才保障。科学规划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项目、内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一)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完善考核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行政机关及相关职能组织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或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条例》规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其起草单位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中公平竞争审查考核指标总评分记为零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约谈制度,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工作要求
全区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建设市场化、法冶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高质量实施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 |
主办单位:华容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08-2017 承办: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586058 电子邮件: vip@ezhr.gov.cn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844号-1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标识:4207030001 建议采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站点地图 点击总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