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1〕3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梁子湖、花马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和长江鄂州段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鄂州市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责:
(一)梁子湖区积极配合省梁子湖管理局负责鄂州境内梁子湖水域内的垂钓管理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日常管理范畴,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辖区内的禁钓区立禁钓牌。
(三)生态环境部门对在雨台山、凤凰台、泥矶一级饮用水源地内从事垂钓的行为依法劝阻。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长江干线之外通航水域的“三无”船舶、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依法拆除影响船舶通航水域的排筏等水上浮动设施;长江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长江干线水域的“三无”船舶、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依法拆除影响船舶通航水域的排筏等水上浮动设施;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拆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非法钓鱼固定设施;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渔获物交易等行为;
(七)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长江干流范围凡属桥梁上、高速公路边、街道边、航道、渡口、港口码头、锚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穿江涵闸泵站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
鄂州市禁钓区域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还有沿江主城区段(从雨台山自来水厂取水口至凤凰台自来水厂取水口);燕矶龙王矶江豚保护区域;花马湖、梁子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水域重要程度、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其保护需要自行确定其他长江段禁钓区域,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条 禁止在长江鱼类繁殖期间垂钓。
第七条 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 单钩)”的原则。
第八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一体三角钩、爆炸钩、蝴蝶钩、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手段射鱼;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拟饵鱼、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四)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垂钓江豚、中华鲟、胭脂鱼、长吻鮠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鱼类及幼鱼苗种;垂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七)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八)使用其他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九条 鼓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积极探索建立备案制度,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收集带走,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在非禁钓区域内从事垂钓活动,要注意人身安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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