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现将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1.城市低保标准从600元/月提高到62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470元/月提高到540元/月;
2.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200元/月提高到124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940元/月提高到1080元/月;
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200元/月提高到124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940元/月提高到1080元/月。
以上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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