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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容城罚决字﹝2023﹞第002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日期:2023-04-27
  当事人:武汉安敏泰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9HLRL6G

  法定代表人:简顺清

  住所:武汉市汉阳区董家店特9号武汉大行家汽车交易市场C6-1

  本机关于2023年04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04月12日19时35分武汉安敏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汪胜利、李建超驾驶鄂ADA585、鄂AAZ857重型自卸货车,从武汉市青山区杨春湖路建筑工地装运打桩作业产生的泥浆运输到梧桐湖樊庄,行驶到华容区创业大道庙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门口,被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城管执法人员徐刚、胡盛仪向鄂ADA585、鄂AAZ857车辆驾驶员汪胜利、李建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其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后车辆被交警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暂扣。二车装载建筑垃圾共60余立方米。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案件调查已于2023年04月18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证明2023年04月12日19时35分,执法人员现场对武汉安敏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汪胜利、李建超驾驶鄂ADA585、鄂AAZ85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泥浆行驶到华容区创业大道庙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门口时,被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进行了拍照取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武汉安敏泰物流有限公司 鄂ADA585、鄂AAZ85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泥浆共60余立方米,无法出具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武汉安敏泰物流有限公司 驾驶员汪胜利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武汉安敏泰物流有限公司 鄂ADA585、鄂AAZ85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武汉安敏泰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简顺清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的相关事实;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汪胜利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汪胜利为本案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事实;

  证据六:编号为华容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002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七:影像资料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以上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武汉安敏泰物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经批评教育后立即停止处置建筑垃圾。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序号8“处置15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和上述情形。

  2023年02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容城罚先告字﹝2023﹞第00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行华容支行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000000003274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州市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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