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2倍,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布执行。
供养对象去世后,由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区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一次性增发12个月供养资金用于丧葬补助并给予火化费减免优惠。个人财产遵遗嘱或按法定继承处理;未立遗嘱或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财产归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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