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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743 发文字号: 华容政办函〔2020〕40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根据《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鄂州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水利发〔2020〕5号)文件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华容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华容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

   

 

实施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对于落实长江大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湖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与修复的决策部署,落实河湖长制,采取“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的组织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确权”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地推进全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提升河湖和水利工程管护水平,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华容区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划方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因地制宜。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要求,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的原则、标准和整体推进目标与控制节点。

分级负责。按照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属,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本级政府组织、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完成。

先易后难。坚持先划界后确权,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先推进重点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再推进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权属争议调处,并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法,分类解决难题。

分类实施。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划界确权。要对不同区域水域岸线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权限限制,杜绝破坏河湖形态、损害水岸生态的开发行为,引导规范经营者保护优先、适度利用。

三、目标任务

(一)202010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局基本完成省、市名录的河湖及其水利工程划界工作。

(二)202012月底前,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基本完成省、市名录的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确权工作。

(三)202012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局基本完成省、市名录的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的界碑、界桩的安装工作。

四、划定标准及权属确定

(一)划界依据和参照标准

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划定。对于过去已有权属确认且符合现行规定的,可对原有划界成果进行完善确认;对原来没有划定界限的,应依法划定。其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如下:

1.河道堤防。

1)河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堤防工程:根据《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确保长江干堤管理范围为迎水面50~100米,背水面30~50米;其他干堤及重要支堤管理范围为迎水面30~50米,背水面20~30米;工程保护范围包括工程留用地(200米)、安全保护区(300米)。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CGB50286-2013)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10米,45级堤防护堤地宽度有10~5米;1级堤防保护范围宽度为300~200米,23级堤防保护范围宽度为200~100米,45级堤防保护范围宽度为100~50米。

2.湖泊。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相关规定: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1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m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划定保护区时,若遇以下特殊情况,可视情况对保护区范围作适当调整:

①城市规划区内或周边已规划开发的湖泊,保护范围内有城镇道路、划拨用地(包括单位、居民及城市公共设施等);

保护区内有明显的分界线。流域分水岭、道路、河流和行政区划线

③湖泊周边围垦的圩垸、分蓄洪区或备蓄洪区原则上应划入湖泊保护范围。设计洪水标准下参与分洪的圩垸应划入保护区,确保湖泊水面(容)积不减少。若该圩垸已作为单独湖泊列入湖泊保护名录,则作为独立湖泊另行划定

临湖水工建筑物(含湖泊堤防及其穿堤水工建筑物、其它临水水工建筑物等)一律划入湖泊保护区,并以建筑物的工程管理范围作为保护范围的边线;

对具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湖泊,其水源地保护区应划入湖泊保护范围;

⑥对于岸线复杂、湖汊众多的湖泊,狭长形湖岬(其平均宽度不大于1公里)划入湖泊保护范围;

⑦所有湖洲及湖心岛屿一律划入湖泊保护范围。

2)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控制区,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3.灌区渠系。

1)管理范围:渠道及其禁脚线(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2)保护范围:渠道从禁脚线地外沿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段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水闸、泵站等建筑物。

1)管理范围: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为大型水闸上、下游单侧不大于300米,左右两侧单侧不大于1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单侧不大于150米,左右两侧单侧不大于4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单侧不大于100米,左右两侧单侧不大于30米。

2)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大型水闸上、下游各300~500米,左右两侧各200~3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各200~300米,左右两侧各100~20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各100~200米,左右两侧各50~100米。

泵站等其他建筑物参照水闸管理范围标准执行。

(二)权属确定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级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中,没有管理单位的河湖,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使用,但使用者应当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2.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解决意见。

1)对有争议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保护、有利发展、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由政府出台有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妥善进行处理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河湖管理单位申请征收后拨用。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征拨用地手续履行完毕后,再依法确权登记。

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5)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政府按管理权限组织协调处理。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保护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3.开发利用权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暂时无法确权的土地资源,要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开发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工作计划

制定方案。查找河湖和各类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划界定桩。按照划界依据、标准,科学合理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界线。根据界线调查确定界址后,在界址点埋设界桩。

)单位申请。按照谁管理、谁申报的原则,由河湖直接管理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并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权籍调查。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数据建库等工作,做到权属合法、位置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五)确权颁证。区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权利证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成立由自然资源农业、民政、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发挥主体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实施。

(二)严格落实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政府作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并安排各部门组织实施;

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本级政府关于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共同推动划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涉及土地、城乡规划等图文资料和本次划界确权工作中的地籍测绘、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划界确权工作,具体负责划界确权调查、界桩布设及水利工程基础资料提供

区民政局负责涉及到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的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划分,保障划界确权工作涉及的有关调查、方案编制、设立界桩、征地补偿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

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负责指导处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有关问题;

公安分局负责处理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中出现的社会治安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落实划界确权专项经费,切实保障工程测量、地籍调查、征地拆迁、勘界立桩等经费支出。

(四)强化督办考核。工作专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目标管理,对工作不落实、质量不高、进度滞后的地方,督查考评办督办落实。

 

附件:华容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01016    

 

 

 

 

 

 

 

 

 

附件:

华容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清琴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熊艳林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胡刚平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付中亮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孙长征  财政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珍秀  区交通局副局长

    公安分局党组成员、警务保障室主任

孙国宏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支部成员

夏淑芬  区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赵振华  庙岭镇副镇长

万新兵  华容镇党委委员

汪建彪  段店镇副镇长

高寅琥  临江乡党委副书记

邵新如  蒲团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付中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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