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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区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19895 发文字号: 华容政办发〔2017〕24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05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0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华容政办发〔2017〕24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区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华容区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华容区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真贫、真扶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扎实推进精准到户项目的实施,强化基层干部脱贫攻坚的责任,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办发[2015]22号)和《鄂州市精准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等各类资金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以及行业部门帮扶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统筹责任主体是区人民政府,使用管理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村级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村申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规模、投资总额、扶贫专项资金额、实施方案、效益分析、村“四议两公开”)--乡镇扶贫办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签字同意)--行业部门(规划、环保、国土、发改)审查备案--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报送省、市扶贫办备案(系统录入)--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贫困户个人项目申报:贫困户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审核(村委会公示公告)--乡镇扶贫办复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区扶贫办审核(系统录入)--区扶贫办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的村按照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投资规模超过200万元的村级项目必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贫困户个人发展的产业项目需附贫困户家庭情况说明,项目申请书需经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队长、村书记、扶贫专干签字确认后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审核。

    第六条 项目公示。精准扶贫项目要通过区、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区扶贫办在政府网站公示;乡镇(新区)在收到区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后,乡镇扶贫办督促各村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要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分级上报并留存备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精准扶贫资金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精准扶贫项目一经审核,要尽快组织实施,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八条 村级扶贫项目由乡镇扶贫办组织实施;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原则上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组织实施,乡镇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金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并上报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村级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九个相关的精准扶贫指挥部的牵头单位组织扶贫、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由农户自行实施的扶贫项目完成后,各村对农户扶贫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乡镇相关部门和扶贫办等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形成汇总表,报区相关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复核。由相关精准扶贫指挥部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会同区扶贫办、财政局,组织乡镇相关部门、财政所和扶贫办等单位进行现场复核、调查、整改、验收、公示,确定扶贫补助资金金额。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完成项目实施总结并附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身份信息复印件,粮补折复印件,到户项目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粮补折号码、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农户签名、帮扶责任人签名、驻村工作队长签名、并由村镇盖章)、实施方案(含各户情况说明、补助标准、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提供统一采购或有实物的发票,乡镇扶贫项目验收报告等,由乡镇扶贫办负责报区扶贫办审核备案。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区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区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从2015年起连续五年,区级财政对15个贫困村每村每年安排3万元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中央、省级扶贫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重点贫困村贫困户。区直部门帮扶资金按3万元(贫困村按5万元)用于对口帮扶,区级领导包保结对村按3万元给予帮扶,从区直部门结余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村委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扶贫项目、贫困户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

第十五条 创新扶贫机制,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采取因户施策,一户一业。

第十六条 精准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企业担保金;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购买交通及通讯工具;

(十)其他与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以扶贫攻坚规划为基础,审查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精准扶贫到户要求,尊重贫困群众意愿。按照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项目资金经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区级报账制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施工单位,商品或服务提供单位;对直接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达贫困户个人账户。乡镇扶贫办负责本乡镇扶贫资金报账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对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区扶贫办负责复核,并分别报分管区政府领导、常务副区长审签后,财政部门依据审核后签批的应拨付资金额度拨款,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区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职会计负责全区扶贫资金核算记账工作。会计人员对报账凭证审核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扶贫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区扶贫办要经常深入各乡镇、各有关村,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做到项目和资金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管,健全扶贫项目审计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贫困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对各种违法或违规使用精准扶贫资金的行为,要按规定处理。

    对骗取、套取、贪污精准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如数追回资金,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挥霍、浪费、挤占、挪用精准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缴回资金,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要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对挪用精准扶贫资金,以及无故滞留延缓下拨资金的,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况依纪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全部用于精准扶贫。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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