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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政策解答

解读单位: 市发改委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区发改局 关联政策: 379077
 切实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将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负担,更好促进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助力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就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要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转供电主体包括的范围?

转供电主体主要指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个体户商业门面等。

转供电主体如何收取电费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执行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转供电主体总表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按与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相同抄表周期,向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及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

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上限?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用电等)收取的电费之和以不超过同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转供电区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损如何收取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低于7%的据实核定)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现行电网销售电价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规定,鄂州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单一制电度电价为0.6907元/千瓦时(具体详见文件)

七、阶段性优惠政策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以外,鄂州市执行大工业电价(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转供电主体履行义务

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公示向电网企业购入电量及同期终端用户用电量、购电支出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收入,切实保障转供电终端用户知情权,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在终端用户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不断规范自身转供电价格行为。

如何维护转供电终端用户权益

对不执行电价政策和降价措施,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转供电终端用户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联文件:
             

1、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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