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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意义重大 ——专家解读《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 省民政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2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省民政厅 关联政策: 364006

  2017年12月,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而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创新性。《实施意见》紧扣乡村振兴这个时代主题,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聚焦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对于加强新时期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助力我省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推行服务清单制。乡镇政府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农村基层的重要执行者,直接面向农村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它的公共服务功能的发挥,也必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信任和拥护程度。《实施意见》中,湖北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目录清单,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险、民政和社会事务、医疗卫生计生、文化体育和符合当地实际以及人民群众需求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并逐一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这些基本公共服务能够有效落实。

  二是着力提升服务效能,给乡镇政府赋权增能。按照权责统一、提升效能的原则,《实施意见》提出: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制定和执行乡镇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工作准入制度;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通过对乡镇政府赋权增能,构建简约高效的服务型乡镇政府。

  三是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创新体制机制。《实施意见》的另一个突出特色,就是它的创新性,尤其是在体制机制上的创新。除了进一步明晰县、乡、村之间的权责范围,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机构、乡镇站所设置以外,《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民主协商机制,夯实乡镇“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协商载体作用,推行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重要会议旁听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情况和建议“直通车”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强化群众对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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