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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华容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3-05-02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直相关单位:

  《华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日

 

 

华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华容区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住宅、商业、工业用房及其他性质用房等在内的房屋征收项目。

  第三条  华容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主体,负责制定征收计划和实施办法。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和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在不与本安置办法相抵触的范围内拟定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及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至少一式叁份,实施主体、被征收人及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和存档。

  第二章  评估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单位牵头组织以公开遴选、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并向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单位和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在房屋及附属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评估报告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第十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及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及评估机构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房票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同时,以房屋征收奖补方式为引导,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房屋产权调换,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用途、面积及合法性认定

  (一)已经登记的房屋,其产权、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房屋按照省市规定的认定程序进行认定;集体土地房屋以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农业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房屋产权、用途、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据实申报,评估机构、村组干部、乡镇专班现场测量签字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上报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审批,并向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经认定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项目调查公告或现状锁定后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作一次搬迁费补助,每户补助1000元。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作两次搬迁费补助,每户补助2000元。搬迁腾房后,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4元/㎡·月标准,一次性付3个月临时过渡费。选择现房或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4元/㎡·月标准,一次性付6个月临时过渡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过渡期原则上按27个月计算,临时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核算)4元/㎡·月标准执行;实际过渡期不足27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临时过渡费;超期过渡费按6元/㎡·月标准执行,在办理房屋安置时一并结算。

  3.房屋补偿标准: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的1.5倍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结合房屋现状评估确定,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参照《华容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

  4.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华容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华容政发〔2021〕2号文)由评估公司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补偿政策评定执行。

  5.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2)宅基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核定的使用面积为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无证、无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手续,且仅此一处住房的,宅基地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组织村组、评估机构及被征收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测量核定。

  (3)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不足14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超出140㎡的,按140㎡计算使用权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被征收人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补偿一处宅基地。

  (4)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500元/㎡执行。

  6.生产、经营性补偿

  被征收人将持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或全部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且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50㎡以内(含50㎡),根据生产经营面积给予0.5万至1万元补偿(含营业、停业补偿、搬迁等全部费用,下同);50㎡以上,根据生产经营面积给予1万至2万元补偿,最高不超过2万元。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但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组织村组(社区)及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营业补偿。

  7.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在此条款(四)中所涉及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安置标准

  (一)集体土地房屋安置

  1.原则上房屋安置指标按被征收人在本辖区内的户籍人口计算,户籍人口每人40㎡,且只能享受一次。户籍人口由公安部门审核。

  2.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另行享受奖励政策。

  (1)在外上学、户口临时外迁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被征收户40㎡的安置指标。

  (2)户籍外迁的部队服役义务兵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其40㎡的安置指标,对于实行买断安置的复原人员,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3)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士,增加40㎡安置指标。

  (4)户籍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内已婚未育夫妇,增加40㎡的安置指标。

  (5)独生子女家庭户,凭独生子女证每户增加40㎡安置指标。

  (6)对脱贫户、因住房安全没有保障而纳入的监测户、特殊困难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无住房的低保户)给予政策扶持,确保拆迁的脱贫户、因住房安全没有保障而纳入的监测户、特殊困难家庭住上安置房。

  (7)以上(3)(4)(5)只享受一次、不可累计叠加。

  3.特殊情况

  (1)对于出嫁离婚或丧偶回拆迁区域居住的女性,户口在本村且履行了村组各项义务的,可以给予其40㎡指标面积。

  (2)对于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正在服刑的,可以给予其40㎡的安置指标面积。

  (3)组合家庭带来的子女,户口不在本村,但经法院判给该家庭且履行了村组各项义务的,可以给予其40㎡的安置指标面积;丧偶方带来的子女,可以享受安置指标面积。

  4.原户籍在该村,因工作变迁,其户籍已迁出的人员,其祖居被征收时,可按征收一栋安置一套的方式,采取就近靠档原则,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面积,最多可购买一套安置房。

  5.安置人口指标计算:以现有该村户籍人口为基数,截止安置房分配时,安置人口如自然减少,不减少安置指标,如自然增长符合计算安置人口指标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6.其他特殊情况,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评估机构、村组干部、乡镇专班现场签字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上报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审批,并向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结算及选房方式

  (一)集体土地上以核准的应安置人口面积为基数,结合所选安置房套数及面积最优配比,按照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房选择。

  1.安置房面积在按人口规定的安置面积和原被征收房屋面积范围内的,按指标价结算。指标价具体以各项目征收房屋结构情况综合评估进行确定,建议参照砖混结构二等一级标准(820元/平)进行适当上调,但不得超过1100元/㎡。

  2.安置房面积超过按人口规定的安置面积,但没有超过原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超过原被征收房屋面积但没超过按人口规定的安置面积(俗称“单超”),超面积部分按照优惠价进行结算,优惠价不得超过指标价的1.5倍。

  3.安置房面积既超过人口应安置面积,又超过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俗称“双超”),30㎡以内(含)按照超标价结算,超标价不得超过指标价的2.5倍,3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4.各项目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和政府提供安置房类型及建设成本,在各项目实施细则中就上述4类价格(指标价<优惠价<超标价<市场价)进行明确。

  5.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在此条款“(一)”中所涉内容及结算标准,按照附件2中相关条款执行。

  (二)原则上安置房采取“就近安置”的方式,分配采取“先签先搬”优先选房的方式,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签约顺序号,按照搬迁腾房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腾房顺序号,由签约顺序号和腾房顺序号的综合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如综合号相同以签约顺序号优先)。

  第十五条  协议签订奖励

  对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以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但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设专职机构负责建立征收补偿安置数据库,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数据管理,对已安置的居民提供建档和查询服务,负责对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户籍资料等相关材料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及相关材料骗取补偿的,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应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拒绝、阻止、公然对抗或阻挠项目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监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征收实施主体单位或征收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由征收实施主体单位将相关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接受补偿决定中享有的权利,又不履行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决定中的义务,由征收实施主体或征收主管部门申请鄂州市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到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确需强制执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依照《征收补偿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报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腾退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被征收人房屋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未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征收人应配合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不动产权证原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的证件,并配合完成相关权属证件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过程中的房屋征收专项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依照《关于印发<鄂州市房屋征收专项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鄂州房管文〔2017〕4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特殊情况、不可预见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单位集体决议,报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适用华容区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对象,由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华容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2.华容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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