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日期:2023-12-05

当事人: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606821032

法定代表人:廖双环(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所:鄂州市华容创业园

你公司兴建尚德文具厂区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1009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尚德文具厂区项目位于鄂州市华容创业园(文昌大道北侧、振华路西侧)项目规划方案于2021年经华容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通过已建设完成执法人员现场勘查,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建设尚德文具”项目建成现状同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中认定的事实一致,厂区内共有三处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其中文昌大道厂区东侧一栋两层建筑于2020年10月建成,目前作为办公楼使用,建筑面积为8.79米*13.80米=242.60平方米;西侧一栋两层建筑于2022年10月建成,作为职工食堂使用,建筑面积为8.79米*16.38米=287.96平方米;西侧院墙处建成一栋钢结构仓库,建筑面积为30.10米*5.0米=150.50平方米,于2022年11月建成投入使用。

经核实,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没有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不具备补办条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现本案已调查终结,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工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十日内自行拆除鄂州尚德文具有限公司内的办公楼职工食堂、一栋钢结构仓库,三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681.06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五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至公告发布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至公告发布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者向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华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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