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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2-09-08

(2022年第)

    

2022年5月17 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鄂州市华容区汤汤蔬菜店经营的“豇豆”(规格:散称、批次:2022-05-17)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7 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鄂州市华容区汤汤蔬菜店经营的“豇豆”(规格:散称、批次:2022-05-17)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阿维菌素(实测值 0.14mg/kg)、倍硫磷(实测值 0.96 mg/kg)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核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豇豆”系当事人经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线索移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该案件相关线索材料。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3MA4DMA6363)。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豇豆”是当事人从鄂州市华容区当地的蔬菜供货商购进,未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照,共购进8公斤,价格为6元/公斤,未索取购进票据也未要求供货方提供其他票据,销售价格为7元/公斤,除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抽检购买样品外,在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无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货值金额为56元,违法所得为8元。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及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

2022年8月3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2]第120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减轻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综上,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元,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0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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