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华容区应急局关于开展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应急局 日期:2021-11-09

各乡镇(新区)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2020年2月1日实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设和许可期限

1、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采取专店零售经营,长期零售店设在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内。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许可证的有效期起至时间: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0日

3、同一申请人(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可选择申请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的经营权,不得同时申请、多个申请。

4、许可有效期内,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 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为钢筋水泥框架结构建筑,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规定,与非经营场所要有完全实体墙隔断,经营场所内的电气设备须采用防爆型(如防爆开关、防爆灯等)、电气线路须套管)

12.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零售(点)不得设在1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下方,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采用非防爆型电器。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1.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购销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管理制度上墙.

22.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23、统一悬挂门面牌匾及相关管理制度。

2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加装防爆摄像头是否运行正常。

25、其他零售店(点)标准化规定的内容。

三、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四、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初审阶段。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时间,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超出申请时间的一律不予受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向当地乡镇安监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地乡镇安监站,由各乡镇安监初步现场审核,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各安监站将申报材料(一份)集中送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7号综合窗口受理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华容镇12月1日;段店镇12月2日;庙岭镇12月3日;临江乡12月6日;蒲团乡12月7日)。

2、现场审查。由各乡镇安监站对申请的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初审,符合安全条件的统一上报,区应急局根据上报的申请条件会同各乡镇安监站及安全专家现场复审,对审查未通过的,允许申请人在3日内进行改正或重新选点,两次审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对于现场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经整改符合条件后统一报送华容区应急局,区局于3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现场的安全条件进行复查,两次复查不通过将不予办理。(现场核查时间:12月8号---12月13号)。

3、发证。经现场审查合格,作出合格结论的零售店(点),由华容区应急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2021年12月19日前发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9日,超期不予受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安全工作,科学合理布局零售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和经费,落实责任,确保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审查,依法许可。2021年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现场初审工作委托安监站组织实施,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对长期零售店进行复审。各安监站要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坚持标准,切实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做好现场审查工作,严格把关,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查组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的,由各乡镇安监站集中将申请材料送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7号综合窗口受理申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零售店(点)坚决不予报批。

3. 强化宣传,落实管理。各安监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管理浓厚氛围。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烟花爆竹管理即将进入关键时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加大面上的管理,确保安全。各安监站在许可证到期时应及时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收回,烟花爆竹零售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统一收回管理。

联系人:秦密     电话:027--60586038。

附件:

1、华容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doc

2、华容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doc

3、零售店现场核查意见.doc

4、零售店周边居民意见.doc

 

 

主办单位:华容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08-2017 承办: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586058 电子邮件: vip@ezhr.gov.cn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844号-1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标识:4207030001 建议采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站点地图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华容区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联系人:区政府办

联系电话:027-6058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