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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日期:2021-07-07

申请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申请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许可,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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