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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日期:2020-09-17

直各单位乡镇财政所(财金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华容区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逐步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严格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转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合同可分包、不可转包。直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中标(成交)的,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三、严格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在合同中予以约定。采购人在是否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方面应当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当倾斜。采购人应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进一步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逐步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支持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供应商提供保函的,可提前预付部分合同款项。

规范委托代理行为

代理机构应与采购人按照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协议应当明确代理机构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因为将相关事项委托出去而发生转移。

六、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合同履行

采购人应在原有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履约验收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履约验收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采购人应对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验收时,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果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在一定期间内状态将会发生变化,且今后难以追溯的项目(如会展等),应当在状态发生改变前,根据前述相关要求及时验收,并形成书面确认记录。

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的学习,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执业水平,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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