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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09-15

华容市监处字〔2020〕12004号

  当事人:鄂州市庙岭百家福超市

  经营地址:庙岭镇老政府大院

  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瓶装酒、卷烟、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家用电器、粮油、蔬菜、水果、鲜肉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3MA4A4JPC45

  经营者:谢卿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0年5月13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台湾风味凤梨干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上述台湾风味凤梨干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0年6月5日,本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2020年5月13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1912112的台湾风味凤梨干进行了抽样检测。2020年6月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编号为“2020S0792”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15g/kg,其残留量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0.1g/kg”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2020年6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提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和2020年3月30日从鄂州市濠塘路华胜副食商行共购进20袋批号为201912112的台湾风味凤梨干,进价4.2元/袋,售价为5.8元/袋。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及该凤梨干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并建立进货台账。截止到2020年6月5日,上述商品已经销售17袋,货值金额合计98.7元,共获利27.2元。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未销售的3袋上述不合格食品采取行政扣押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及库存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编号为“编号2020S0792”的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为不合格食品;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被抽样检验的食品合格证明材料1份,供货方相关资质复印件各1份,电子进货台账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于2020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容市监告字〔2020〕12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鉴于当事人充分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

  1、没收当事人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台湾风味凤梨干3袋;

  2、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区人民政府或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6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华容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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