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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财政局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查前公示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日期:2020-12-09

根据《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州财监发[2020]244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区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公示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名单

1、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

2、鄂州市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鄂州市华容区妇女联合会

二、检查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三、检查的依据及重点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内容: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和债务风险等情况,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欢迎向我局反映或举报上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有关问题或线索。举报联系人:陈孟虎,电话:027-60586391。

 

 

关于对鄂州市华容区妇女联合会

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0]8号)、《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州财监发[2020]244号文)规定,检查组自2020年9月20日至25日,对鄂州市华容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华容妇联”)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组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该单位提供的2019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凭证资料依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组只对此范围内内容负责,如有未尽事宜,则由被检查单位负责。整个检查工作得到了该局的支持和全力配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鄂州市华容区妇女联合会为区级行政单位。根据单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载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鄂州市华容区妇女联合会 

机构性质:机关

 社会信用代码:114207030112276303

住所: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楚藩大道220号 

负责人:潘丽莉 

 单位财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2019年度华容区妇女联合会财务状况及经费收支情况如下:

1)财务状况:2019年末资产总额29,750.34元,其中:流动资产2,286.85元,固定资产27,463.49元;负债总额2,232.75元,净资产27,517.59元。

2)经费收支情况:经费收入合计1,078,962.61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926,385.01元,其他预算收入152,577.60元。支出合计1,078,362.61元其中:基本支出357,120.96元,项目支出721,241.65元。2019年经费收支差额600.00元。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凭证附件及手续不全。

  1) “无法取得财税票据支出凭证”、工资发放表未加盖单位公章,合同协议未填写签订日期。如:2019年7月4#凭证:付职工探视费1,000.00元,2019年3月11#凭证:付三八活动请主持人费300.00元,“无法取得财税票据支出凭证”未加盖单位公章;2019年3月14#凭证:发放在职人员3月工资及津补贴8,602.56元,工资表未加盖单位公章,2019年4月5#凭证:付两癌筛查宣传费7,000.00元,合同未填写签订日期。

  2)凭证附件不全。如:2019年11月7#凭证:付公务接待费1,118.00元,既无公务接待函,点菜单也无店家加盖发票专用章2019年3月1#凭证:发放招聘人员1月份工资3,220.00元,未附人员聘用协议书;2019年11月13#凭证:付安装防盗门、窗帘费用3,800.00元,未附劳务合同;2019年8月6#凭证:发放节日物资900.00元,无购买物资明细清单。

4)公务出差住宿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如2019年8月10#凭证:报销差旅费950.00元,住宿费报销未附有公务卡结算小票。

定性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以及实施细则要求“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记账凭证填制不完整,未注明附件单据张数。

定性依据: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凭证的基本要求是:记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规定。

  三、处理建议

  (一)对附件手续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改正。

  (二)对出差住宿费报销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责令改正。

  (三)对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的问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凭证的基本要求是:记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规定,责令改正。

 

 

检查组长:陈回声

                               

                                 0二0十一

 

 

关于对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

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0]8号)、《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州财监发[2020]244号文)规定,检查组自2020年9月20日至25日,对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华容民政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组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该单位提供的2019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凭证资料依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组只对此范围内内容负责,如有未尽事宜,则由被检查单位负责。整个检查工作得到了该局的支持和全力配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为区级行政单位。根据单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载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

 机构性质:机关

 社会信用代码:11420703011227067R

  机构地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楚藩路350号

 负责人:李薇

   单位财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2019年度华容区民政局财务状况及经费收支情况如下:

1)财务状况:2019年末资产总额4,607,598.23元,其中:流动资产2,110,170.29元,固定资产2,388,070.75元,无形资产109,357.19元;负债总额247,046.40元,净资产4,360,551.83元。

2)经费收支情况:经费收入合计16,865,543.66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1,525,838.68元,其他预算收入5,339,704.98元。支出合计14,924,630.99元其中:基本支出2,568,269.28元,项目支出12,356,361.71元。2019年经费收支差额1,940,912.67元。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大额支出未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如:2019年6月18#凭证:付华容区社会救助对象定额门诊救助资金1,451,000.00元;2019年6月25#凭证:付2019年上半年高龄津贴本级配套资金900,680.00元。未履行“三重一大”制度。

  定性依据: 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   

(二)凭证附件及手续不全。

 (1)服务性合同既无甲方签字盖章,也无签订日期。如:2019年6月21#凭证:付民政局2018年体检费用27,400.00元,合同甲方未加盖印章,未填写签订日期。

  2)发票无开票人盖章“无法取得财税票据支出凭证”、“政府采购报价通知书”(采购询价单)及工资发放表无加盖单位公章。如:2019年1月18#凭证:付残疾人康复费用10,000.00元,发票开具人未加盖发票专用章;2019年3月17#凭证:付局机关职工住院探视费1,000.00元,“无法取得财税票据支出凭证”未加盖单位公章;2019年6月4#凭证:发放在职人员5月工资及津补贴51,902.64元,工资表无单位盖章;2019年1月8#凭证:付会计代理记账服务费36,000.00元,“政府采购报价通知书”未加盖采购单位印章。

3)凭证附件不全。如:2019年1月16#凭证:付2018年鄂州国际半程马拉松服装费11,500.00元,既无支付凭证,也无购物明细清单;2019年1月26#凭证:付18年残疾人果树种植、水产养殖培训费32,500.00元,无培训人员明细表或培训会现场签到表;2019年7月19#凭证:付地名普查专家补助费6,000.00元,无聘用合同,也未填报“无法取得财税票据支出凭证”;2019年6月9#凭证:付4-5月份保洁费4,000.00元,未附劳务合同;2019年1月13#凭证,发放退休人员春节物资2,500.00元,无受领人签收明细表;2019年6月29#凭证:付5-6月份食堂伙食补助15,600.00元,收款人为个人,无协议,无合法票据。

4)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及合同乙方名称不一致,不符合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相关规定。如2019年6月20#凭证:付1楼增加泵维修及卫生间水管维修费450.00元,开票人与收款人名称不一致;2019年12月2#凭证:付地名丛书-《乡情华容》编印费60,000.00元,合同乙方与开票人及收款人名称不一致。

定性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以及实施细则要求“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

(三)会计经济性分类科目处理错误。如2019年6月23#凭证:付5月份电话费842.34元,分类误记入“电费”。

  定性依据:违反《政府会计准则》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三、处理建议

  (一)对大额支出未履行“三重一大”制度。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责令改正,完善审批手续。

(二) 对附件手续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改正。

  (三)对合同单位、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问题。如开票人与收款人不一致,需提供委托收款协议,如开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收款人与开票单位之间的关系。违反财务报销“三流合一”的相关规定,责令完善并补充相关资料。

  (四)对会计经济性分类科目处理错误的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检查组长:陈回声

                              

                                 0二0十一

 

 

关于对鄂州市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0]8号)、《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州财监发[2020]244号文)规定,检查组自2020年9月20日至25日,对鄂州市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华容人社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组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该单位提供的2019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凭证资料依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组只对此范围内内容负责,如有未尽事宜,则由被检查单位负责。整个检查工作得到了该局的支持和全力配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鄂州市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级行政单位。根据单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载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鄂州市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性质:机关

 社会信用代码:11420703011227235U

  机构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龙华路158号

 负责人:万中华 

 单位财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2019年度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状况及经费收支情况如下:

1)财务状况:2019年末资产总额760,961.88元,其中:流动资产507,905.44元,固定资产253,056.44元;负债总额550,626.39元,净资产210,335.49元。

2)经费收支情况:经费收入合计12,310,051.86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1,612,549.86元,其他预算收入697,502.00元。支出合计12,296,970.66元其中:基本支出2,435,975.86元,项目支出9,860,994.80元。2019年经费收支差额13,081.20元。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凭证附件及手续不全:

  1) “无法取得财税票据支出凭证”、工资发放表无加盖单位公章、公务接待点菜单无加盖店家发票专用章。如:2019年2月19#凭证:探望退休干部费用1,500.00元, “无法取得财税票据支出凭证”未加盖单位公章;2019年3月4#凭证:发放在职人员3月工资及津补贴40,448.93元,工资表无单位盖章;2019年2月28#凭证:报销公务接待费640.00元,2019年2月29#凭证:报销公务接待费480.00元,点菜单均无店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凭证附件不全。如:2019年2月22#凭证:付2018年聘用人员考核优秀奖励7,200.00元,无考核结果的文件及发放标准相关文件; 2019年9月37#凭证,发放离退休干部重阳节慰问费2,500.00元,无领款人签领表。

3)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名称不一致,不符合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相关规定。如2019年3月7#凭证:雷鸣退休物资采购1,000.00元,开票人与收款人名字不一致;2019年3月3#凭证:付食堂进餐费6,209.00元,开票人为店家名称,收款人为个人,名称不一致。

4)公务出差住宿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如2019年8月30#凭证:报销121人才招聘考察差旅费3,824.00元,住宿费未附有公务卡结算小票。

定性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以及实施细则要求“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

  三、处理建议

  (一)对附件手续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改正。

  (二)对合同单位、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问题。如开票人与收款人不一致,需提供委托收款协议,如开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收款人与开票单位之间的关系。违反财务报销“三流合一”的相关规定,责令完善并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出差住宿费报销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责令改正。

 

检查组长:陈回声

                                

                                0二0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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