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20年5月12日
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确保审查行为规范、审查责任落实,根据《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9〕120号)、《关于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州建设文〔2018〕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联合审图)是指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按照 “统一标准、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工作方式,实现住建、人 防、公安等各相关部门的“多审合一”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涉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第四条 市、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统筹实施与监督管理。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联合审图实施依法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我市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联合审图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后,将调整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联合审图
第六条 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所涉及的消防、技防、防空地下室等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一次报审、多审合一。联合审图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支付审查费用,其中消防审查费用由住建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办理。
第七条 需要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之前,应委托图审机构先行进行勘察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方可以作为后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建设单位将图审机构对勘察文件审查合格的文件报当地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对勘察文件审查结果进行程序性审查,在受理当日完成备案登记。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向联合审图机构提供本办法附件1所列资料,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报审表》(附件1.附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在保证消防工程系统性统一、完整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整体送审,也可以按单位(体) 工程分期送审。分期送审的,每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体)工程范围和内容应当与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体)工程一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图审机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安全性,及是否符合 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技术规范;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 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单位和从、执业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 签名签章或使用数字签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图审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审查: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 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为15 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为10个工作日。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综合性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等复杂工程,可延长5个工作日。
(三)单独送审的专项工程为5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计算自受理次日起至审查通过日止,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图审机构的复审时间。根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限办理2次复审。经2次复审仍不合格的,由图审机构按照审查不合格办理。图审机构的复审时间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时限的50%。
图审机构审核和复审认为设计文件存在问题或存疑的,出具 《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见附件2),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超过5个工作日的,视同放弃复审,由图审机构按审查不合格办理。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图审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附件3),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章,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不通过的,图审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并出具整改意见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审查不合格理由和整改意见;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通报给报住建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应组织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凡修改内容涉及本办法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原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本办法审查申请的规定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章 审核确认与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图审机构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到综合窗口申请办理消防、人防并联审核。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受理后,通过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征求人防部门关于联合审查合格书的意见。
第十八条 人防部门收到平台推送的征求意见后,根据批准的设计条件审核图审意见,及人防面积和平时用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通过平台回复住建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的,视为通过审核确认。住建部门应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附件4),核发《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查意见书》(附件5)。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其中,需对设计文件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后重新申报联合审图;仅需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整改的,图审机构整改后,重新申报施工图审核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文件纳入城 建档案归档范畴,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一条 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各级住建、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住建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图审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等监管制度,规范审图行为。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建立“联合审图”监督检查专家库,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专家,统一组织制订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整个联合图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图 审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置,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住建和人防等部门应加强对“联合审图” 的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强化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图审机构的审查责任。
图审机构承担“联合审图”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审查内容, 造成损失的,图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1.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图审申请资料清单(含附表)
2.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含附表)
附件1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图审申请资料清单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报审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筑核位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原件、复印件各1份 (验原件,留复印件);
12.按照鄂建办〔2018〕111号的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 计的项目需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 标准》(DB42/T1319-2017)进行设计并提供进行绿色建筑 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13.加层、改造项目除应报送以上内容外,还应报送抗震鉴定报告和实物现状可靠性鉴定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留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筑核位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红线图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只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1份(提供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5.设计单位终身负责制登记表、设计单位各专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1)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内容包括建筑间距、消防车 道(宽度、转弯半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场地等);
(2)消防给水总平面图(设计内容包括消防管道走向、 市政供水来源、室内消防管网与室外消防管网的接入点、消 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的位置及与道路、绿化的关系等);
(3)建施、水施、电施、通施。每个专业的图纸应包 含设计目录并按顺序排列无误。(钢结构厂房、仓库应提供 结构施工图,民用建筑可不提供结构施工图);
(4)设计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设计人员 签字齐全,建施图须加盖建筑师执业印章;
(6)图纸应装牛皮纸档案盒,盒外正面及侧面标明项 目名称、图纸类型并编号;
(7)消防设计文件确认书1份及设计文件电子档光盘(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改建(原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工程需提供主体工程原有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法律文书。
三、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资料
1.全套防空地下室(即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 其电子文档(设计方是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的设计单位)(原 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地面建筑总平面图(设计方是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 计单位)(原件,一式一份,拟退件);
3.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五个 专业平时部分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方是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 设计单位)(原件,一式一份,拟退件);
4.防空地下室正上方的地面建筑一层的建筑、结构两个 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方是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原 件,一式一份,拟退件);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报审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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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市 区(市、县)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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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建筑层数 |
建筑面积 |
地上: nr 地下: m2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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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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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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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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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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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图审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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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图审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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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口新建 口扩建 □改建(口装修 口建筑节能 □改变用途)超限工程(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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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1.居住建筑(住宅 公寓宿舍) □2.公共建筑(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 □3.工业建筑(单层厂房或仓库多层厂房或仓库) □ 4.构筑物(烟囱桥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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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查 内容 |
□ 1.市政工程 口2.房屋建筑工程口3.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口4.建筑节能改建工程 □ 5.设计用途变更 口6.基坑支护工程 口7.幕墙工程口8.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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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人防防护等 级 |
层数 |
建筑高度 (m) |
建筑面彳 |
只(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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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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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提交资料清单(不够填可自行续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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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名称 |
城市道路 |
城市供水 |
城市排水 |
建筑 |
结构 |
电气 |
计算书 |
可研或初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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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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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份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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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份 |
红线图 |
份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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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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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含室内外* |
安修、建參 |
L保温、用途变更等改: |
扩建工程)资料清单(不够填可自 |
行续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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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 |
建筑 |
结构 |
给排水 |
电气 |
暖通 |
结计 |
节计 |
节备 |
绿建集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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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份 |
份 |
份 |
份 |
份 |
份 |
份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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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份 |
红线图 |
份 |
建筑总面平图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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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份 |
室外消防总平面图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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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方案 |
份 |
室外排水总平面图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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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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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对上述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送审人: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告知书
二维码
编 号:
工程名称:
审查机构: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2020年版
(建设单位):
本图审机构对你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 ,编号为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初审,□第一次 复审,口第二次复审),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请你单位会同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好相应修改补充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超过5个工作日的,视为放弃复审,案审查不合格办理。
图审机构法定代表人:
图审机构(公章)
图审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2-附表1
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意见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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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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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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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结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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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査依据的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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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存在超资质等级或超 业务范围承接业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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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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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各专 业主要计算书);签字盖章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包 括:单位资质(出图.岀报告)专用章.相关责任人 签名或签章.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印章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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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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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地址.用地及总图设计是否符合规划部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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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外设计单位是否办理入鄂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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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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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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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审查人员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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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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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机构 技术负责人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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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附表2
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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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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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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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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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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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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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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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规范标准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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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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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审查人员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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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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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机构 技术负责人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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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
合格书编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建筑节能)经审查,已合格。
审查机构法人代表(签章):
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本审查合格书一式七份,一份审查机构留存,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其余五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办理规划手续、一份办理招投标手续、一份办理建管手续、 一份办理质监手续;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鄂建 [2003] 3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査机构审查。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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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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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工程类型 |
设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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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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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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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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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格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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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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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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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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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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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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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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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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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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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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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签章: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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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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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工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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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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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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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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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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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格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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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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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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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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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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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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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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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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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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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表(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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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层数 |
高度 (m) |
建筑面积(m2 ) |
总投资 (万元) |
结构 形式 |
★ (m) |
车吨位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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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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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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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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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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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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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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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 |
口通过 口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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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 |
口通过 口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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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计审查 |
口通过 口未通过 |
注:★为工业建筑填写项。
工程概况表(市政)
项目名称 |
工程规模及建设内容 |
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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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
送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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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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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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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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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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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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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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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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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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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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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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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资料 |
1. 审查咨询合同原件 份; 2. 审查意见表原件 份; 3. 审查合格书原件 份; 4. 签章齐全的审查情况记录表原件 份; 5. 签章齐全的项目审查情况汇总表原件 份; 6. 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原件 份; 7. 备案需要的其它资料 份; 总 投 资: 万元 总建筑面积:地上 m2;地下 m2 高 度: 米 层 数: 层 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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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意见 |
经办人: 窗口盖章 年 月 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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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申请备案的审查机构填写后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本表一式二份,备案后一份返回申请备案的审査机构,一份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查意见书
鄂建消审〔20〕号
你单位报送的 工程由我单位组织于 年月 日进行了审查(口复审)。
该项目基本情况是: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及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经我单位审查 (□复审),该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合格。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的相关规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选用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
该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经此次审核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四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三份交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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