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和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区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2.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地方性相关法规等,并结合华容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区、乡(镇)、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 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1.4.6 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情况
华容区位于湖北鄂州市西部,长江中下下游南岸,地处东经114°30′至115°05′,北纬30°至30°36'。东连鄂州市区,北与黄冈市团风县、武汉市新洲区隔江相望,西与武汉市洪山区接壤,南与鄂城区长港镇为邻。华容区辖庙岭镇、华容镇、段店镇、临江乡和蒲团乡共5个乡镇,共有75个村民委员会,国土面积399.03km²。
华容区地处幕阜山系余脉延伸地带,沿江属垄岗平原和一级阶地冲积平原。西北部丘陵呈条带状起伏波动,伴有低山,中部鸭儿湖水系所辖湖泊星罗棋布,地势力低洼,为水网湖地区。工程区出露和钻孔揭露的地层主要为志留系中统、泥盆系、二叠系、白垩_第三系、第四系上更新统和全新统、地滑堆积、人工堆积层。第四系分布,占总面积的99%仅东南部零星出露中生界古生界地层。
华容区属典型的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冷夏热、四季分明,光照充足,用最充冲,历年平均气温17℃,极端最低气温-12.4℃,极端最高气温40.7℃,无霜期年均266天,年降水1315毫米,历年积雪最深为23厘米。年平均日照射时数1995小时,主要灾害性天气有春季的“倒春寒”、低温连雨、大暴雨、龙卷风和盛夏初秋季节的伏秋连早。
2.2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华容区襟江带湖,水资源十分丰富。长江由华容镇肖叶入境,至临江乡德胜村出境,过境流程34.40公里。主要湖泊有鸭儿湖、武四湖、梧桐湖、红莲湖、南迹湖,其它小型湖泊星罗棋布,水面总共达59.26km²。此外,还有长港、黄柏山港、拾湖港、薛家沟、车湾港等十多条较大港道,总长95公里。
华容区水资源总量2.81亿m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2.51亿m³,地下水资源量0.78亿m³。区内地下水主要赋存于第四系覆盖层和基岩裂隙中。
2.3 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鄂州市华容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涉及庙岭镇华容镇、段店镇、临江乡及蒲团乡5个乡镇。各水厂主管网均已覆盖到乡镇村主干道侧,到户支管已全部铺设完成,供水率达100%。
华容镇、段店镇、庙岭镇现状供水水源为葛华水厂。葛华水厂位于华容区段店镇境内,现状供水规模10万吨/天(规划总规模20万吨/天)。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长江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有保障。
蒲团乡、临江乡现状供水水源为雨台山水厂,隶属于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鄂州市鄂城区现状供水规模10万吨/天(规划总规模25万吨/天,一期扩建工程7.5万吨/天)。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长江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有保障。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乡(镇)均设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供水单位设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3.1 区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成立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担任组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和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3.1.1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各乡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乡(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农业农村、环保、卫健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1.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区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乡(镇)、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1.3 专家组职责。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3.2 乡(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乡(镇)、村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乡(镇)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
4.1.1 信息监测及收集。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1.2 信息报告。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乡情。
4.2 预警
4.2.1 预警。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1.1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4.2.1.2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2.1.3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2.1.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3 指挥体系
4.2.3.1 全区应急预案。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完成全区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4.2.3.2 乡(镇)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地区内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2.3.3 供水单位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万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公室备案。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对应全区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区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乡(镇)、村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
5.2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担任区应急小组组长的区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镇)级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区级工作组和村双委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村双委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乡(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上级政府部门备案。
5.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担任区应急小组副组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镇)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上级政府部门备案。
5.4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担任区应急小组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政府及区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备案。
5.5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Ⅳ级)时,担任区应急小组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备案。
5.6 应急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区级或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5)应急结束。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区级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乡(镇)、村应急机构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要尽快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6.3 资金保障
乡(镇)政府要设立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政府,调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6.4 物资保障
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5 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调配医疗卫生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7 治安维护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8 技术保障
要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区、乡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级有关部门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