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公开征求《鄂州市华容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日期:2018-05-22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区财政局起草了《鄂州市华容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528上午11:00前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3589908 电子邮箱:755282112@qq.com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1

华容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担保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且确需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通过省人民政府代为发行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

(二)或有债务是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依法提供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是指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适度举借、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华容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审计局、区目标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一)区政府办负责联系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

(二)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编制政府债务年度收支预算;分析政府性债务规模及风险状况;汇总重大债务资金举借和偿还情况;统计上报全区政府性债务。

(三)区经发局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编制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严格控制债务风险较高地区新开工项目。

(四)区审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计监督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五)区直各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其归口管理企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和自主经营性债务年度举借、偿还计划;监督管理归口管理企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督促归口管理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偿债资金,确保债务按期偿还;统计分析归口管理企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和自主经营性债务的风险情况。

(六)区目标办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债务举借。区人民政府举借政府债务,需在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人民政府以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再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区人民政府。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除此之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有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第九条 关于各乡镇新区的债务举借。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借、新增债务;不准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债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采取由施工方垫付工程款等手段兴建工程、新增债务。

第十条 关于事业单位的债务举借。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确因发展需要举借债务的,举借前由主管部门报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所举借债务由举借单位从经营收入中偿还,不得将偿债责任转嫁给财政。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支付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使用借贷资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章 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平台新增融资项目审批。对新增的融资项目,融资平台公司应提出初步融资意向,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包括:

(一)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申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十六条 年终,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经甄别的存量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后,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第六章 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予以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第二十一条 债务预算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务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债务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完善绩效管理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严格区分政府债务和企事业单位债务,企事业单位已认定为需政府偿还的存量债务的以置换债券为主要解决途径,其他债务严格限定由自身运营收入偿还,举债规模不得超过自身偿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动用的政府债券资金;

(三)经批准动用原已设立的偿债准备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分类处置存量债务

(一)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妥善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其中,一般债券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并应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三)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第八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债务总量、债务结构、综合财力、可偿债财力等因素,测算综合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并定期通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区债务动态监控,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区债务情况。

第二十八条 或有债务单位应根据到期债务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单位债务风险情况,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动用偿债准备金、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债务偿还。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债务单位应当按要求填报政府性债务统计表。中央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分析报告。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完善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财政、经发、审计、监察及相关主管部门等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过程监管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三)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五)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有关情况;

(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华容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08-2017 承办: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586058 电子邮件: vip@ezhr.gov.cn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844号-1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标识:4207030001 建议采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站点地图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华容区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联系人:区政府办

联系电话:027-6058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