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014 | 发文字号: | 转载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0年05月22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民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0年05月2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政府采购、彩票公益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于近日印发了《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范围为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培育引导资金,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为特殊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治理相关服务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
《办法》明确了项目资金支持的范围,具体涉及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为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三区”计划和“牵手计划”等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人群心理疏导与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及其他购买服务事项。
《办法》规范了项目申报和实施流程,规定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以及项目评审的重点内容。
《办法》细化了项目监督和检查的要求,明确市(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项目结束,各地民政部门应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省民政厅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评价,对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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