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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19901 发文字号: 转载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和省领导批示要求,省民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省贯彻落实中办发〔2017〕1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2017年11月28日,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2017年12月2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我省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改革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实施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十八条。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主要包括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改善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增强服务保障能力等四个方面,每一项任务都明确了责任单位。第三部分为有关要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强化工作责任,制定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了党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了中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湖北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主要有五个创新之处。一是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各地推进乡镇政府机构和综合执法改革;明确全省乡镇党政机构设置,规范设立党政办、经济发展办、综治办、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计生办)等办公室;推行“三周工作法”,做好基本民生工作。二是尽快补齐基层民主协商短板。尽快完善乡镇党委领导的民主协商机制。三是搭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平台。明确各级责任,强调职能部门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培训、督促检查和考核等方面的责任。四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政策体系。明确由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牵头尽快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五是强化工作落实和督查反馈。要求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厅基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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