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19901 | 发文字号: | 转载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7年12月29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民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了中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湖北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主要有五个创新之处。一是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各地推进乡镇政府机构和综合执法改革;明确全省乡镇党政机构设置,规范设立党政办、经济发展办、综治办、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计生办)等办公室;推行“三周工作法”,做好基本民生工作。二是尽快补齐基层民主协商短板。尽快完善乡镇党委领导的民主协商机制。三是搭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平台。明确各级责任,强调职能部门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培训、督促检查和考核等方面的责任。四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政策体系。明确由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牵头尽快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五是强化工作落实和督查反馈。要求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厅基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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