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19号)
为有力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拒不配合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明知已确诊感染或者可能已被感染新冠肺炎,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且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以及公共场所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口罩佩戴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五、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侵犯相关人员安全,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监管、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组织、参与各种聚会、宴请、聚众打牌、聚众闲聊等聚集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九、疫情防控期间,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十、拒不执行区防控指挥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通告的,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对举报线索一经核实,即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华容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