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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19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8989 发文字号: 19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2月25日
发文单位: 华容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19号

 

有力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拒不配合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明知已确诊感染或者可能已被感染新冠肺炎,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以及公共场所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口罩佩戴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五、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侵犯相关人员安全,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监管、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组织、参与各种聚会、宴请、聚众打牌、聚众闲聊等聚集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九、疫情防控期间,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十、拒不执行区防控指挥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通告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对举报线索一经核实,即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华容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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