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0311 发文字号: 政办发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09日
发文单位: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8年11月09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相关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1、树立“亩均论英雄”理念。本意见适用于华容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新引进的投资项目和技改、扩规项目。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定位(文化旅游、电子信息、高端制造和现代物流等),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或税收强度年均10万元/亩以上。(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2、推进标准化供地。提供完善的项目用地“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气、平整土地,水、电、路、通讯、燃气管道线接至企业红线范围,不包括企业供电专线。(责任单位:各新区、各乡镇)

3、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省级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款由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

4、鼓励盘活闲置资产。租用闲置厂房开展生产的企业,实现年实缴税收200元/平方米以上、且租用厂房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以上最高连续奖励3年,按自然年度计,如当年企业税收强度未达到,则当年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5、鼓励企业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如期竣工投产后,年实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15万元/亩、20万元/亩以上的,分别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40%、50%、60%给予奖励。以上最高连续奖励3年,按自然年度计,如当年企业税收强度未达到,则当年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6、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技改项目(含数字化、智能化技改项目),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5%补助,最高补助500万。(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7、鼓励企业标准化发展。对主导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8、加快发展质量品牌。对获得鄂州市市长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行政认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级升为省级、由省级升为国家级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经发局)

9、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设立综合型总部,年实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设立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10、奖励招商引资引荐人员。对成功引进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个人,企业投产后,以自然年度计,按照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已签订招商代理或同类型合同的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11、奖励高管人才。新引进的年实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家,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10名连续奖励3年。(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12、加大重大项目引进力度。对全球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引进的年实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13、明确奖励资金发放渠道。以上奖励性资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由区、乡镇(新区)两级财政按照受益比例列支。每年年初,相关企业申报后,各责任单位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报区政府审议后,由区财政统一结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4、优化营商环境。开辟项目手续办理绿色通道,按照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原则,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15、附则。我区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本级奖励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发布之前,年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以上的企业经申报审议后,可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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