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0298 发文字号: 华容政办函〔2018〕10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华容政办〔201810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华容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


华容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我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我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内容和技术路线

普查对象是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境内军队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的要求另行实施。

(一)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的放射性污染源,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为主。对新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内容具体见《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3.普查技术路线。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污普办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排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技术路线见《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农业污染源普查优先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

2.普查内容。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普查技术路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

(三)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区、镇的入河(湖)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镇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3.普查技术路线。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排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量。

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根据水质水量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现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排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英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3.普查技术路线。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

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英污染源,优先共享2017年监督性监测数据。

(五)移动源

1.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3.普查技术路线。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

利用普查数据库,分析全钢铁、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物产排情况,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区域分布与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分析,形成重点行业专题报告;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华容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相关污染源进行调查,形成专题报告。

四、普查组织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专题调查成果,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按国污普办、省污普办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购买第三方服务。鼓励高校、镇村级基层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分工。政府成立华容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全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拟定全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宣传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表彰。

乡镇、新区为普查区,村、居民小区为普查小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分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并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积极参与。

(三)工作机制

建立各乡镇、新区、各相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由区环保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普查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确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明确工作责任。

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终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分析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污普办要及时向上级污普办报送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通报重大工作进展和问题。

五、普查实施

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污普办、污普办安排的普查进度为准。

1.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普查机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新区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定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络员。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分别落实分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

(2)制定普查方案。4月上旬,各乡镇、新区参照本实施方案编制各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报污普办备案;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工作方案,报污普办备案。

(3)开展普查宣传。2018年4月,编制《华容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实施方案》,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

(4)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清查培训。2018年4月,发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下简称“两员”)招聘公告,开展两员招聘工作;5月底前,组织两员培训和考试,由省污普办统一发放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

(5)全面启动污染源普查工作。召开全污染源普查启动大会,以国污普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相关成员单位提供的名录为基础,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各级污普办组织按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工作。

(6)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编制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列入年度预算。

(7)开展信息系统运行对接和清查建库。2018年5月底前,配合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对接和运行;6月底前,完成普查清查工作,建立华容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8)开展培训。组织各乡镇、新区、各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骨干、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级培训。根据工作推进需要,培训贯穿普查工作全程。

2.全面普查阶段

(9)开展入户调查。2018年8月底前,核定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11月底前,各乡镇、新区污普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普查实施方案、有关技术方案和规范以及时间要求开展入户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数据采集。

(10)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2018年11月底前,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排量数据,由各乡镇、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污普办;12月底前,污普办通过环保专网登录,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污普办

(11)专项专题普查。编制《华容区专项专题普查总体实施方案》,同步启动华容区重点流域、区域、行业专项普查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突出环境问题专题普查,结合华容区环境质量和环境问题对污染源排放进行综合分析,深化普查成果应用。专项专题普查在2019年3月底前进行初步验收。

(12)开展质量核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各级污普办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2019年3月底前,组织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

(13)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定期调度各乡镇、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交流工作经验,利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加强交流对接。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

3.总结发布阶段

(14)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2019年6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将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5)开展总结工作。2019年5月底前,各乡镇、新区污普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并上报污普办;6月底前,编制完成全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

(16)开展验收工作。2019年7月底前,组织开展各乡镇、新区普查验收工作,8月底前,迎接污普办验收。

(17)发布普查成果。2019年5月底前,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10月底前,编制《华容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公报》,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污普办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发布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其他相关成果,并做好总结表彰工作。

六、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将所需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级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刷、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乡镇、新区经费预算应满足辖区内的普查工作任务要求。根据本级普查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严格规范普查专项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加强监督和审计,防止浪费和截留挪用。

七、普查质量管理

明确“全面、准确、一致”的污染源普查质量目标,严格按照上级污普办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细化数据质量控制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督办问责,完善信息公开,把好质量关口。坚持依法普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机构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密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八、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应用

建成全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系统,包括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利用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立“源清单”体系。完成全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污染源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我区突出环境问题领域的污染源专项专题普查,解析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为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结构提供参考。通过污染源普查全面提升环保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附件:华容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华容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乡镇、新区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和报告。负责提供工业行业发展有关数据、报告和规划文件等;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

林局参与编制全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技术报告(农业污染源部分)负责提供农业普查相关资料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审核相关数据。负责提供林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负责组织开展林业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审核相关数据。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城镇建筑、市政及拆迁工地等信息数据;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等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调查;配合做好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负责提供生活垃圾填埋场有关数据信息;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普查

公安局:负责提供常住人口数据

区交警大队: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国土资源数据报告和信息

环保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会同成员单位组织污染源普查督办工作组织落实普查验收

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提供全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

水务水产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负责组织做好入河(排污口调查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全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卫计负责提供医疗机构基本名录医疗废物处理情况信息

国税局: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审核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的全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地税局: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审核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的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工商局: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审核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注册登记信息

统计局: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审核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有关污染源普查报表;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依法查处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反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行为提供有关普查、统计年鉴、统计报告材料。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本部门和本地区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相关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成果分析、应用。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

   
   
主办单位:华容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08-2017 承办: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586058 电子邮件: vip@ezhr.gov.cn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844号-1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标识:4207030001 建议采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站点地图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华容区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联系人:区政府办

联系电话:027-6058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