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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华容区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0293 发文字号: 华容安字﹝2017﹞18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16日
发文单位: 华容区安委会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8年01月16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华容安字﹝2017﹞18号

华容区安委会

关于印发《华容区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烟花爆竹经营中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法律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华容区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华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华容区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燃放、销售(储存、私藏)、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区公安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燃放、销售(储存、私藏)、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举报燃放、销售(储存、私藏)、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2350(安监)、110(公安)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传真0711-3587918)等方式举报

第四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网络通讯方式等)。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未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并定期向政府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认定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工作。

第七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

(一)违反规定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五)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投诉、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且已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四)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第十一条 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十三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奖励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决定给予奖励的,应当同时告知奖励领取时间和领取方式;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采取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当场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奖励决定书载明的领取期间内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奖励决定书。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和奖励决定书。

举报人可以现场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奖金汇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逾期未领取的奖励,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 发放举报奖励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受理和奖励申请、审批、领取等材料单独存档,除因审计、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专项用于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奖励,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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