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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19899 发文字号: 华安办〔2017〕48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发文单位: 区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华安办〔2017〕48号
 
区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经营企业:

当前,全区一些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也有无证、无照经营,甚至也有在经营场所之外私藏私放行为;批发经营企业存在向未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超量销售以及对烟花爆竹销售未严格使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等突出问题,安全隐患十分严重。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法》、《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安办《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安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继春 副区长、区安委会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叶圣海 副区长、区安委会副主任

副 组 长:熊艳林 区政府办副主任

秦胜利 区安监局局长、区安办主任

任小刚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安委会成员

成 员: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各乡镇负责安全分管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区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区工商分局(执法大队)、区住建局(城管大队)、区消防大队以及各派出所、安监站、工商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秦胜利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左秋华、区公安分局罗建平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安监局。

二、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三、明确职责

为彻底整治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隐患,各乡镇(新区)以及公安、消防、安监、工商、住建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合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做到快查严处,要通过开展此次行动,达到打击处理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守法经营一批的效果,切实维护全区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正常、有序、安全。

(一)各乡镇(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受理举报,对可能造成私藏私放烟花爆竹的废弃院落、仓库、地下室、车库以及破旧闲置房屋、厂房等地方进行拉网式排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二)公安和消防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做到有效预防,从严打击,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对情节严重或发生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经营专店进行规划布点(其中:华容镇中心城区内不得布点),依法实行一店一证经营,不得搞店外店或流动经营,不得在店外另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依法依规对申请专店经营实行严格的安全条件审查(见附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未经许可经营或超许可证载明的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见附表);对不再具备从业资质和经营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取消其从业资格,“关闭”其经营点。

(四)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凡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处理,对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的工商户,要依法取消或核减经营范围。

(五)住建部门(城管大队)要加大对城区管理执法检查频次,杜绝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六)吉庆、明峰批发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整治和清理工作,对安监部门作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零售户,要对其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按原批发价格予以回购,一是与合法专营店签订产品供销协议,二是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三是严禁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零售户批发或销售产品。

(七)凡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零售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作出产品回购,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购进烟花爆竹,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变通搞流动经营等活动的,一律按无证无照经营论处,给予上限处罚,符合治安拘留的一律拘留,并追究产品的来源渠道,从严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时间安排

1.宣传到位。各乡镇(新区)要好做会议精神的宣传工作,宣传到目前正在经营的各经营点,做到宣传全覆盖(时间从12月1日开始)。

2.初步审查。各安监站组织对申请专营店经营的,按要求开始进行初步审核(时间从12月1日开始)。

3.复审发证。对初步审核合格的专营店,由区安监局进行实地复审,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原因(时间从12月10日开始复审发证)。

4.停止供货。全区各零售点于12月25日开始全面接受检查,凡符合“两关闭”情形的,批发公司一律不得供货,并由安监部门作出收回经营许可证决定。

5.产品回购。凡作出“关闭”的经营店,由各安监站会同批发公司对该经营店剩余产品按原价作出产品回购(时间从12月25日至30日止)

6.联合执法。各乡镇(新区),公安、消防、安监、工商、住建等执法部门要紧密协作,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从严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时间从2018年元旦开始,由区安办组织统一行动)。

(二)举报有奖

1.凡发现违反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提供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可向“110(公安)、12350(安监)、12315(工商)”等部门举报,也可向辖区内派出所、安监站、工商所等机关举报,一经查实,将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视情况而定。

2.对凡通过电话、手机等形式举报的,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安、安监、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严明纪律

1.各乡镇(新区),各执法部门,要不断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筑牢执政为民的生命线,有力有效守护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主动作为、严格执法,确保此次整治工作有力推进。

2.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区安办将不定期通报情况,对依法依规作出取缔、关闭、没收、罚款、拘留等情形的,及时予以通报曝光。

3.凡因治理工作不力、被动应付等问题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相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审查表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一览表

区安委办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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