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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容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132 发文字号: 华容政办发〔2015〕30号 发文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华容政办发〔2015〕3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华容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管理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5年11月20日
华容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华容区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区经济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水产、教育、卫计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监察局依法对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实施再监督。
三、本区招标投标实行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
四、全区凡列入市公共资源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项目交易主体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五、列入市公共资源目录的公共资源目录但未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招标人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鄂州市华容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招投标,并接受监督管理。
六、列入市公共资源目录的项目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招标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合同为无效合同,财政部门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拒绝拨付资金;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将上报区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纪检机关追究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八、依法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项目必须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
九、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按照招标投标流程,制定招标投标协同监管责任流程图;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不定期通报项目投资情况,完善全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台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同监督管理。
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全区招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十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三、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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