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华容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130 发文字号: 华容政办发〔2015〕28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9月30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09月3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华容政办发〔2015〕2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华容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
  华容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行为,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全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各项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第四条 财政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分配要围绕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基本目标,坚持先人员经费、后公用经费、再项目经费,统筹安排支出,优先保证重点支出。
  第六条  预算编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部门按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经费概算;(二)区财政局初审后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和初步审核意见;(三)部门依据控制指标和审核意见调整预算报区财政局;(四)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政府预算草案,送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再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五)区财政局按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将预算草案修改后,送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核,报区长审定;(六)区长审定后,区财政局形成正式的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批复各部门预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由区财政局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八条  部门预算一经法定程序批准,除国家出台政策和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追加预算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一)人员性增支,由相关部门提供编制、组织或人事部门文件,经区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后追加预算。
  (二)凡是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新增项目经费的追加,由使用经费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转区财政局审核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每一季度报区政府各分管领导集中审批,再报区长签批确定追加。
  (三)各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超出正常预算的公用经费支出或已经安排项目的超支经费,原则上不予安排。确因特殊情况导致经费超支的,在财力允许前提下,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程序报批。
  (四)处理突发事件或个别特殊事项需紧急追加预算的,可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授权常务副区长直接审批,由区财政部门预拨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完善追加预算手续。
  第九条  区级财力安排的支农、城市维护建设、科技、教育费附加、社保、新农合、救灾等项目资金,每年3月底之前由区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第八条二项规定程序审定。
  第十条  主管部门待分配资金,由区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区长签批确定。
  第十一条 预备费动用,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区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领导审定,由区财政局或区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行文下达执行。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当中涉及金额较大、有研究余地的项目,必须再报区长签批确定后,由区财政局或由区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行文下达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部门追加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预备费、其他专项资金等。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的救灾、救急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区财政每年按当年财政总支出的1%-3%安排总预备费。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年初预算有安排的,一般不予追加专项经费,确实需要追加专项经费的,本着“统筹兼顾,勤俭办事”的原则,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按“轻重缓急”安排。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送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领导各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当中涉及金额较大、有研究余地的项目,必须再报区长签批确定。
  (二)本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年初预算已下达到各部门的专项经费,属工作经费类项目,用款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属专项性较强的“切块资金”类项目,用款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送区财政局审核,报区领导各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使用;年初预算未列项目,确需新增的专项资金,按第八条二项规定程序审定;用款时,分清工作经费类项目或“切块资金”类项目,按前述履行相应的使用拨付手续。
  (三)总预备费: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再报区长签批确定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总预备费必须是年初部门预算未列入、本单位正常经费中无法开支的、确属必需的应急性支出或者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需追加的专项支出。除发生特殊情况外,总预备费上半年一般不受理用款申请。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必须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结余不提取基金。市、区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缴入区财政。区级专项经费当年使用完毕,年底结余资金一律上缴区财政,不结转下年,如出现超支,超支部分由部门自行负担。上级专项经费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追加的各类预算经费,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追加经费的具体用途和使用结果。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逐项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报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绩效报告工作制度,编制财政绩效预算,提高财政性资金绩效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调度,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原则核拨资金。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预算意识,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动支。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拨款程序
  (一)年度开始在预算未下达前,区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上年度正常经费支出情况,从严审批拨付。
  (二)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供给状况按年度预算平均进度或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属于采购目录内的经费直接转入采购专户。
  1、预算内经常性经费即人员开支(工资统发单位除外)和日常公务费拨付。各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
  2、本级专项资金拨付。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3、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年初确定的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将政府采购资金编入年度预算,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需要按时拨付预算资金。
  4、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完善追加程序后办理拨付。
  5、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拨付。依据各用款单位的申请和缴库情况,办理款项拨付事宜,原则上不得超收入拨款。
  6、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集中掌握拨付,在资金安排上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用途执行,并根据项目进度和需要按文件要求办理拨款。
  7、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局严格执行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区管”的有关规定,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和库款情况,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临时借出款资金的拨付由借款单位申请,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后,再报区长确定签批借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严格将开支控制在经费预算内。
  第二十七条 各种资金的拨付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执行前提下,力求做到方便、快捷、及时、高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审查、稽核、监察、评价和处理。区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等问题向区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财政性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挪用、挤占、套取财政性资金的或违规使用、拨付财政性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发
   
   
主办单位:华容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08-2017 承办: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586058 电子邮件: vip@ezhr.gov.cn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844号-1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标识:4207030001 建议采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站点地图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华容区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联系人:区政府办

联系电话:027-6058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