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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容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129 发文字号: 华容政办发〔2015〕20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26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2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08月26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华容政办发〔2015〕2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华容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5年8月13日
华容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各乡镇(新区)政府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并负领导责任,各村委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区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网络监管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日常监管及运行维护,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五比”考核和“四议两公开”工作,规范公开、公示内容、方式和方法。
第七条  各乡镇(新区)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要依托财经局、财政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村委会要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中心依据代理协议履行服务职责。
第三章  监管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组织对村集体经济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配合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按照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及时办理村级收支内容资金报账业务;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及时编制财务报表,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要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核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区财政、审计、农业、经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事项:实行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其他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初“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上一季度村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资产、资源明细及变动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及时进入乡镇(新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户,实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包括:村级财务收支、村组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清偿等。年度财务预算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预算调整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乡镇(新区)政府审批后,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予以预算收支调整。
第十七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级备用金额度原则控制在3000元以内。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实行支出“签审”制度。村集体所有支出实行“三签一审一公开”制度,即:经办人在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上签字说明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准予报账”印章,村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列支,“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计员审计盖章“准予入账”,并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大额支出(生产性支出3000元以上、非生产性支出1000元以上)必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同时履行签审程序。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乡镇(新区)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单笔支出金额必须在300元以内,推进刷卡消费,严禁假发票和白条入账
第二十条  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新增债务,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各村应积极探索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的有效方式,在政策范围内积极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会同各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将有关情况录入市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四议两公开”,按照公开招投标方式在乡镇(新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确定建设方(规定需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的除外)。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等情形, 由乡镇(新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各村在备用金额度之内的固定资产购置由村“两委”研究决定购置,超过备用金额度的资产购置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新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乡镇(新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额度较大的按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进行办理。
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会同各村委员会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市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实行“四议两公开”,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和100亩以下的,分别在市和乡镇(新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市经管局统一规范的文本。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实行“四议两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新区)及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农村集体资金使用上违反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在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监督检查;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行为,由区纪委监察或司法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规人员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额资金管理事前审批流程图
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流程图
3。涉农专项建设项目流程图
4。大额资金(涉农专项资金)报销流程图
5。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流程图
6。“四议两公开”工作流程图
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印发
附件1:
大额资金管理事前审批流程图
村委会提出大额资金预付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资金预算材料等
交“三资”监理代中心备案
乡镇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经副镇长(副主任)或镇长(主任)审批
乡镇政府(新区管委会)驻村
领导初审
附件2: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流程图
村民委员会筹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存入财政所代管户
乡镇审核汇总后上报区综改办审批
村民委员会上报项目预算及申报表
村民委员会制定规划
经“四议”讨论、表决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村委会负责项目实施、民主监督、办理项目决算
乡镇“三资”监管中心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
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验收
乡镇组织验收后,向区综改办提交验收报告
区综改办验收合格后,拨付奖补资金
附件3:
涉农专项建设项目流程图
村民委员会制定规划
经“四议”讨论、表决通过涉农建设项目
村民委员会上报项目预算及申报表
乡镇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经副镇长(副主任)或镇长(主任)审批
乡镇政府(新区管委会)驻村领导初审
村委会验收或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验收
村委会负责项目实施、民主监督、办理项目决算
乡镇“三资”监管中心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
附件4:
大额资金(涉农专项资金)报销流程图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拨款
“三资”监管代理会计填写资金拨付单
村报账员,根据镇政府审批单、审验原始凭证,填报报销单据(涉农专项建设项目要附施工预决算报告及验收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初审
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乡镇政府(新区管委会)驻村领导审核
乡镇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经副镇长(副主任)或镇长(主任)审批
财政驻村专管员审核
“三资”监管中心代理会计复核
“三资”监管中心主任审批
附件5:
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流程图
经“四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提交交易申请
乡镇(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监督委员会审批
乡镇(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监督委员会组织评估作价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
洽谈咨询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成交签约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价款结算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权属变更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调整登记台账和登记簿,进行财务处理
附件6:                        “四议两公开”工作流程图
提议前:
1、广泛征求意见,确定议事事项。
2、科学论证,规范政策审核。
3、制定初步方案,报乡镇办党委批准、备案。
提议中:
1、书记主持支委会并介绍情况。
2、委员充分讨论,修改完善方案。
3、支委表决提案,形成决议意见。
提议后:
书面材料存档。
商议前:
1、书记、主任沟通提议内容。
2、发放书面议题到两委成员
商议中:
1、主任主持“两委会”,书记通报提议意见。
2、“两委”充分讨论,可邀请专家参加。
3、村委会修改补充完善方案。
4、“两委会”表决方案,形成商议意见。
商议后:
党支部主动做好未同意村委员的工作,征得支持。
审议前:
村“两委会”传达议题,党员思考,并了解民意。
审议中:
1、召开党员会,书记主持,村主任通报意见、方案。
2、党员代表讨论,完善实施方案。
3、表决实施方案,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后:
1、“两委”修改完善方案。
2、党员深入群众中宣传,动员、解释。
决议前:
1、要告知决议事项的内容。
2、召开预备会,告知决策动因、事项和前景。
决议中:
1、村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通报决策事项和实施方案。
2、接受代表咨询,做好详细记录。
3、进行表决。
决议后:
1、通过的事项做好宣传和对不同意见的解释工作。
2、未通过的事项视情况或中止或暂缓或重新完善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决策程序。
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设征求意见箱,补充完善决议事项。若发现重大问题,宣布决议无效。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决策。
1、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按照最终决议结果有计划、 有组织的实施。
2、接受监督,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通报决策的执行进度、账目、预算。
3、实施中出现问题,村委会能解释的立即解决,不能解释的提交村党支部按“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解决。
4、遇突发问题需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党支部按“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解决。
1、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查实施结果。
2、村委会及时详实准确全面公示,并设意见箱。
3、对收集到的意见,村委会三日内给予解答。
4、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村党支部组织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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