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直部门、各乡镇: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保证工程交易项目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我中心研究起草了《进一步规范华容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方案》,现将意见稿公开征求各区直部门、各乡镇、社会相关单位及个人意见。于2020年12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或电子文档反馈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谢谢支持!
联系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夏惠玲
联系电话:027-6058 6957 17683766498
邮 箱:zfcgzx2020727@163.com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华容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华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进一步规范华容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据节约成本、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序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本方案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平台服务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查阅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 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 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 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 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 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 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 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进场交易原则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鄂政办发(2020)56号文件》
(二)政府分散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4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类6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依法采购。本着节约成本、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原则,更好的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分散采购项目可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也可以自行采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开评标现场秩序维护,并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频、视频资料统一刻录存档。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开标时,必须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或群众代表到监控室实时监督。
(三)各类扶贫项目(鄂公共资源局(2019)24号文件)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标项目,根据需要和自愿的原则进行,可在电子商城采购或采取询价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各单位按“三重一大”会决制方式进行。
第四章 交易规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项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规则和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到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项目登记手续,并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http://www.ccgp-hubei.gov.cn)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加强专家履职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专家库中外地专家参与率,对不认真履职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要依法严肃查处,属党员或公职人员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 因不可抗力或交易系统异常导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 异议、质疑或投诉处理未结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询问和质疑,交易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综合监管机构提出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标中管理,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运用“互联网+”技术,依托政府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力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达到100%,重大项目实行供应商远程异地投标、开标,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磋商
(三)邀请招标;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如单项或批量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政采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以依照本方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方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方案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二0二一年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