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和《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鄂州政规【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机构改革总体要求,为做好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划转时间:2019年7月1日起。
二、划转职能:资助参保、医前审批(定额门诊救助)、医中审批、医后审批、资金管理发放、数据统计及政策宣传、来信来访等。
三、划转原则:便民为主、明确职责、平稳交接、逐步整合。
四、明确职责:
(一)资助参保工作。每年10月,由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当月在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并函告区医保局。由区医保局集中向区财政局申报资助参保补助资金,直接上缴市医保基金专户,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二)医前审批(定额门诊救助)。每年4月,由区民政局提供当月在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人员名单,并函告区医保局。由区医保局结合重慢卡办理情况,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并持重慢卡的按每人1000元/年、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500元/年的标准核定名单和补助金额,报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社会发放。
(三)医中审批。每月5日前,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向区医保局报送上月医疗救助名单、垫付资金情况。经区医保局审定,报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进行资金结算。
(四)医后审批。
1、申请。治疗终结后,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委托人向乡镇民政办提供申请,经乡镇民政办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填写《鄂州市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社会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收入证明等)、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票据、门诊重慢卡等资料备审。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还需提供户口簿、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并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经民政部门比对合规后,再填写《鄂州市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上述材料备审。
2、审核。乡镇民政办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工医保局。对初审有异议且认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救助。每月底前,区医保局对初审合格申请进行集中复审,并对复审合格的申请进行集中公示,并在次月5日前,将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报区财政局,经审核后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进行社会化发放。
(五)其它工作。自2019年7月起,由区医保局负责完成医疗救助相关数据汇总、群众来访、政策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