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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09-11

华容市监处字〔2020〕10001号

人: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73745798K                                  

   所:鄂州市庙岭镇大雄村十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蔡风佳                                                            

2019年5月20日以来,相继有投诉人向本局反映当事人在销售“合景·悦湖四季”项目中存在“霸王条款”问题。

本局遂展开调查,经初步查明,当事人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其附加协议中的部分格式条款,不符合《湖北省合同监管条例》的规定。本局先后两次向当事人下达《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格式条款做出修改,当事人逾期未做修改,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合同监管条例》的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拟定的《合同》及其附加协议采取格式条款,其中:

《合同》第十条第(一)款及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五条第2),免除自身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免除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二条第3款、《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七条第(3)项、《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八条第1款,免除了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第(2)项及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1)、(2)、(3)项,买受人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剥夺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收益权利

本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格式条款予以修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修改相关格式条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合同》及其附加协议2份,证明当事人拟定的《合同》及其附加协议采取包含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格式条款和当事人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未做修改的事实;

3、2019年度湖北省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资料编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拟定的《合同》及其附加协议中部分格式条款存在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权利的事实

4、《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2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条款做出修改的事实;

5、《会议记录》、《调解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拟定使用的不符合规定要求格式条款的事实;

6、投诉人委托书及投诉人身份证份,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两名投诉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拟定使用的《合同》及其附加协议采取包含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格式条款和当事人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未进行修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异议的情况说明》《<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异议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未进行修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052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华容市监告字〔202010001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20205月26向本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的异议有:1、本局“未指明如何整改或整改至何种程度”、未“指点我司购房合同应如何修改相应条款”,导致当事人无法判断如何修改才能符合要求;2、商品房不属于《湖北省合同监管条例》的适用范围,《合同》及其附加协议已经房产局备案,并于2017年开始使用至今,已过追诉时效;3、本局处罚意见未经“警告,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而直接给予罚款处罚。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一、二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湖北省合同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先给予警告,而不是直接处以罚款,故本局同意采纳当事人提出的第三条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做修改,违反了《湖北省合同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做修改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合同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不按规定备案或者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其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

根据以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法规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做修改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格式条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予以修改,并报备案。

当事人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区人民政府或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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