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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09-03

华容市监处字202013002

当事人:陈泽红   性别:女   年龄:34

经营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童世界项目部旁

住址湖南省慈利县零溪镇

身份证号码:***************

2019年10月15日,鄂州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前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童世界工地内进行检查,在恒大童世界项目部旁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先行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卷烟予以登记保存,随将此案移送本局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本局遂于2020年5月6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自2019年10月13日开始,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童世界项目部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店内的烟草制品是由武汉的朋友配送过来的,自开业以来购进的烟草制品货值共计14505元,没有获利,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鄂州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鄂州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所售烟草制品的价格;

证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记录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本局于20195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容市监告2020〕1300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罚款2901元,上交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州农商银行华容支行(户名:鄂州市华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0000000032743)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区人民政府或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华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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