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信 人:程女士
来信时间:2021年4月26日
主要诉求:消费者如何通过价格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答复时间:2021年4月28日
答复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答复意见: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国家发改委制定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
《规定》第十四条,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但应当扣除被举报人在价格投诉中已经退还的多收价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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